公证机关人员:
公证处没有调查权
一些公证项目需收费
对于微博中指出的5类可以由公证处出具证明的事项,北京市公证协会会长、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主任周志扬表示,这些公证要求公证处确实可以满足,但需要注意的是,“公证处没有调查权,只有审核权”。“公证处是一个基于法律、基于事实对当事人出具的材料进行公证的部门”,这些证明材料必须由相关部门提供,“公证处要做的是核实这些材料真实可信”,并以此出具公证书。
周志扬解释,例如有关房产证明,公证机关确实可以直接出具公证结果。根据《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房产情况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掌握并出示相关证明,据此可以出示公证书。周志扬表示,北京市的这一类公证程序较为简单,“北京市市建委有规定,公证机构可以直接查询不动产登记部门的相关信息,方便进行核实”。
周志扬告诉北青报记者,在微博中提到的这5类公证项目,除了“房产情况”的公证项目有个人事项和单位事项的区别,收费标准分别为80元和500元,其他4类公证项目在全国范围内的收费标准是50元到80元之间,而北京市是80元,“这些公证项目常见、量大”。但周志扬也指出,如果这些项目涉及到国外,会在这些费用的基础上增加翻译费,并根据语种类别的不同收费不同。
周志扬同时指出,这18类不再由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官方微博发出。有些涉及到诚信、经济类的其他证明,的确不是公安部门一家就能了解的,并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个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壁垒,也有一些互相推诿的现象”。(记者 池海波 见习记者 张雅 周丹 黄筱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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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稿件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