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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追问东莞太子辉案:卖淫“十万次”怎样统计

2015年05月28日 10:10:00 来源:中国青年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媒体追问东莞太子辉案:卖淫“十万次”怎样统计

  “组织卖淫超过十万次”可处死刑?

  现行刑法中,在组织卖淫罪的量刑上,如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哪些情形可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组织卖淫超过十万次”是否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对此,中国尚无法律或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早年屡现因“组织卖淫特别严重”被处死刑的案例。1999年,法院认定杭州芭堤雅娱乐公司桑拿中心领班汪红英控制按摩小姐10余人、卖淫114次,非法获利62950元,判处死刑。

  近年因“组织卖淫特别严重”被判死的判例相对减少。如“唐慧女儿案”。2014年9月,两被告人经重审被改判无期。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解释,“强迫他人卖淫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如大规模强迫卖淫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强迫多名幼女卖淫的,多次在公共场所劫持他人拘禁后强迫卖淫的,或者强迫卖淫手段特别残忍、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等情形,才可考虑判处死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应结合行为人强迫卖淫的人次规模、作案对象、犯罪手段、强制程度、犯罪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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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王怡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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