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令下属顶包毁灭证据
2014年2月9日,包括太子酒店在内的多家东莞酒店卖淫活动被媒体曝光。此后,梁耀辉一边叫下属自首顶罪,一边安排人毁灭证据。
王建龙在庭上称,媒体曝光当天,他马上打电话给总办和梁耀辉。梁耀辉让先别营业了,并让他带人去自首。带什么人是梁指定的,主要是被媒体曝光的三个人。“我通知了他们,结果还没去自首,公安就来了”。
在安排下属自首之余,梁耀辉当即还通知人将涉及桑拿中心的文件、单据进行清理并安排转移。
起诉书称,当日下午,桑拿中心电脑里的相关资料被删除,服务台、钟房两台电脑内技师接客数量、开房登记资料被删除,在收银的两台电脑上删除了包含桑拿部收支信息的收银系统和应收账系统,还删除了太子酒店演艺馆各项营业数据。
事发次日,太子酒店人力资源部有关桑拿中心的资料全部清理并转移,包括技师入职表、消费季卡、技师照片、技师体检表等,均被运至位于肇庆市的奥威斯酒店藏匿。
■ 追访
检方公诉书“十万次”是怎样统计的?
检方对梁耀辉的指控称,其“情节特别严重”。那在有关卖淫案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依据是什么,“组织卖淫超过十万次以上”又是如何计算的?
1992年标准:3人次以上便属多次卖淫
统计组织卖淫案中的卖淫次数,此系司法实践中的“常规动作”。
关于统计卖淫次数的法律依据可追溯至1992年,两高印发文件指出,“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都属于“情节严重”。上述文件称,“‘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
1992年后,都没再对“卖淫次数”作出明确界定。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对新京报记者说,1992年以来中国社会变化很大,“三人次”标准已不适合社会需求。但在司法实践中,判定组织卖淫案是否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仍一直沿用1992年的“多人或多次”标准。对于具体区间,司法界一直呼吁给予明确界定。
卖淫女单方“记账”次数一般不予采信
刘昌松表示,由于“卖淫人次”系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的主要“指标”之一,所以法院对于“人次”证据的采集过程有严格要求,“如果被告人指证侦查机关的卖淫次数统计不准确,侦查机关又不能拿出严密的证据链条,那么这样的次数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他解释,侦查机关采集“卖淫人次”方面的证据,既要有人证,警方采集的嫖客证言、卖淫女证言、卖淫组织者供述等;又要有相关书证,警方从卖淫场所电脑或账本中查到的有关卖淫次数的记录等,通过上述人证、书证相互印证,统计出来的卖淫次数,一般都会被采信。
如只有卖淫女的证言,组织者否认;卖淫女单方“记账”,记录了卖淫次数、收入,而组织者没有“记账”、否认卖淫女的“账本”,“这就相当于孤证,如此统计出的卖淫次数证据,一般不会被采信。”
[ 责任编辑:王怡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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