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电影院,影片播放前总有一堆广告片或者其他影片预告片,但在台湾,看到的则是政府的政令宣导短片。从1983年看到现在,台湾民众已经厌烦和生气了,因此,一段时间来,台湾一些县市和民代一边抨击,一边争取修法将其取消。
昨日,台湾“立法院”传来消息说,“电影法”修正草案初审通过,蓝绿“立委”一致同意删除改条文。对此,岛内有人直言取消观影前看政令宣导片,是“洗脑时代”的结束。
30多年前的法令被批已不合时宜
1983年11月18日起,台湾“电影法”实施,规定看电影前必须播映至少3分钟的政令宣导短片,否则业者必须被罚款6万-60万元(新台币,下同),停业5-10天。
不过,近些年来,30多年前制定的法令,引起了岛内民众和业者的反感。有民众反映说,准时进场,却得先看一堆政府广告,先是反毒广告,再来又是“外交部”、“客委会”、“劳委会”,一口气播了五六则广告,才看得到电影,让人感觉浪费时间,毕竟花钱是来看电影,不是来看政令宣导。
电影业者也是有苦难言,因为,不播要被罚款还要停业。但仍有愤愤不平的声音:电影院并未如无线电视台或广播电台使用公共传播媒介,故无义务播映政令宣导及公共服务影片,更何况还要因此被裁罚,显然如此规定相当不合理。
岛内有人士指出,近年来消费意识抬头,民众花钱买票进电影院看电影,本就不应被强迫观看与电影毫不相关之政令宣导短片。况且台湾社会变化迅速早已今非昔比,显然应有所修正,政府不应再有利用媒体向人民宣导施政的旧时代思维。他们呼吁修法,删除已不合时宜的法令,改以播映重大紧急讯息为优先,还民众一个不受政令宣导干扰的休闲娱乐空间。台北市观传局长简余晏则直言:“该结束过去洗脑的时代了。”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