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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全文)

2012年08月09日 16:40 来源:新华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二、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双方应保证本条第一款转移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双方同意且按当时规定可汇兑的货币,以转移当日的市场汇率不延迟地进行。

  三、基于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一方可于下列情况下,诚信适用相关规定阻止或延迟转移,不受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限制:

  (一)破产、无力偿还或保护债权人利益;

  (二)有价证券、期货、期权和其他衍生品的发行、买卖、交易、处理;

  (三)刑事犯罪侦查或行政处罚调查中的必要保全措施;

  (四)现金或其他货币工具必要的转移申报;

  (五)确保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四、一方对外收支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可依规定或惯例暂时限制转移,但实施该等限制应遵循公平、非歧视和善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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