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两岸全面直接双向“三通”的实现,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人员往来日益频繁,涉台婚姻、继承、经贸投资等民商事纠纷越来越多,无疑增加了审判难度,而难点主要集中在两点:即台湾地区民商事法律地位和法律适用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一贯重视依法保护海峡两岸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自1988年至2010年12月以来,共发布了5个司法解释,对于两岸法院及时、公正审理互涉民事案件发挥了积极作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问题》的司法解释,对审理涉台婚姻、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和赡养、收养、继承、房产、债务案件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998和2009年,为进一步推动两岸关系发展,保护两岸同胞的正当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将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的范围予以扩大,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和支付令也予以认可,明确了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详细地规定了认可的具体程序,使台湾地区民事判决在大陆的执行得到更有力的保障;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明确了诉讼文书的送达程序;2010年12月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则进一步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明确了两岸法律适用的问题,确立了两岸法律适用当事人的同等地位,事实上也确定了台湾地区民事规范可予以援引,理性而务实地助推两岸司法互助。上述司法解释的制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维护两岸同胞实体权益、平等保护两岸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发展正常有序的两岸关系所采取的务实而重要的举措。
台湾民事规范可在判决中援引
根据2010年12月最新司法解释,涉台民商案件当事人可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如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则予以适用,在审判中予以援引,承认其效力,从规范选择的实体角度明确了台湾民事法律地位,客观上承认了台湾民事规范的地位。根据该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说明,两岸发生民事纠纷可选择适用大陆的民事规范,也可选择适用台湾地区的民事规范,当然也包括两岸双边的民事规范,同时也包括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从而使民事纠纷选择规范的层次和外延不断得以延伸,大陆方面在事实上已经有条件地承认或默认台湾民商法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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