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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姐”龚爱爱案二审将于31日宣判

2013年10月29日 10:40 来源:新华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8日下午发布消息称,榆林中院将于10月31日上午10时在靖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

  龚爱爱原是陕西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榆林市人大代表,因在北京、西安、神木等地拥有多处房产,被称为“房姐”。

  9月24日上午,龚爱爱案在靖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方认为,龚爱爱的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建议对其判处2年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

  9月29日上午,靖边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被告人龚爱爱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法院认为,龚爱爱在明知其有合法户籍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虚假信息,通过公安人员为其在山西省办理了两个内容虚假的户籍,进而将该假户籍迁移至神木县神木镇和大柳塔镇,并办理了身份证;另外,她提供了虚假户籍信息,通过他人非法购买北京户籍。

  由于被告人龚爱爱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限内,通过靖边县人民法院向榆林中院递交了上诉状,榆林中院依法决定予以受理。(记者李华、姜辰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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