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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席是什么样的国家机构

2013年03月14日 08:19 来源:新京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历史 1975年被撤销 1982年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设立于1954年。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也设立了主席,但这个是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由毛泽东担任。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会议,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规定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国家主席是一个独立国家机构,是国家代表和象征。毛泽东认为,中国是一个大国,叠床架屋地设个主席,目的是使国家更安全。

  这时的国家主席是有部分实权的,在必要时可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毛泽东表示:“这两条是说,主席也有些事做,不是专门吃饭。”

  首任国家主席由毛泽东担任,朱德任副主席。后来因为国事繁忙等原因,毛泽东决定辞去国家主席,并且发表声明。1959年,全国人大会议上,刘少奇当选为新中国第二任国家主席,宋庆龄和董必武任副主席。

  直到1966年,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公布大量法律法令,召开过多次国务会议,接见不少外国使节,履职正常。“文革”爆发后,国家主席刘少奇被打倒,此后,国家主席长期空缺。1975年,新中国颁行第二部宪法,正式取消国家主席的建制。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第三部宪法,未恢复设置国家主席,但把1954年宪法规定的一些国家主席职权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行使。这些职权包括接受外国使节、公布法律和法令,授予国家荣誉称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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