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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网络反腐最好实名举报

2013年01月31日 09:11 来源:央视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  记者莫伟浓 摄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  记者莫伟浓 摄

  原标题:网络反腐最好实名举报 且有事实依据

  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称网络反腐是个好手段 可发动全社会推进反腐败斗争

  广东省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陈舒提出法院案多人少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院从事行政的人员太多。昨日,广东省高院院长郑鄂回应了这个说法,他直言目前法院的“行政色彩太浓”,资源配置不合理,希望加快审判机制改革。

  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也说,检察机关内部综合部门人员过多,需要科学合理配置人力。

  郑鄂:加快审判机制改革破解“案多人少”

  在前天下午发言时,全国人大代表陈舒引述了一个观点说,法院“案多人少”是个“伪命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院的许多人员都去从事行政工作了,导致真正在一线办案的法官不足。

  郑鄂说,“案多人少”这个难题涉及方方面面,光靠法院自身不能解决。“现在法院人不少,法官不少,人均办案量也不少,但案件量不断增长,必须采用多管齐下的办法。”郑鄂说,从法院内部讲,必须从管理入手,不断完善和创新审判机制,使其更加符合审判规律。

  他说,目前的法院体系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机制。改革开放30余年来,中央进行了几次大的司法体制改革,但是这个机制始终不完全符合司法机制。

  “能不能够按照审判规律,加快审判机制改革?”郑鄂说,目前法院遇到的问题就是法官助理太少。在国外,一个法官要配好几个助手,法官人均一年可办1000件案件,而在广东却是两个法官才有一个助手,书记员严重缺乏。他建议,法院的编制主要用于法官,而法官的助手可采用“政府雇员”等其他办法解决。

  郑红:科学合理配置人力破解“案多人少”

  省人大代表、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也谈到了检察机关面临的“案多人少”难题。他说,新的《刑事诉讼法》和新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机关人力紧张的状况更加突出。尤其是,按照新的《刑事诉讼法》,以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官也要出庭支持公诉,所以增加了很多工作量。

  有代表曾提议建议法院和检察院增加类似“辅警”的人员。对此,郑红说,深圳和广州的检察机关招了一些辅助人员,这个问题在财政比较好的地区可以解决,但是财政吃紧的地方,就没有那么容易。

  他说增加辅助人员只是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一种手段。郑红说,检察机关综合部门人多,也可通过充分挖掘检察机关内部潜力,科学合理配置人力,向科技要警力。

  代表称片面追求

  高调解率不妥当

  本报讯 (记者李立志)昨日,省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继续分组讨论两院工作报告。“把调解率高低作为法院的工作指标是不对的。”与会的人大代表对法院的调解率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代表们认为,评价法院的工作,关键要看判决是否公正,程序是否严格合法,而不是片面追求高调解率。列席参加广州团讨论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陈国安认为,把调解率作为法院的工作指标是不应该的。在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背景下,确实是个化解纠纷的好办法。但不能单一强调调解率,不宜规定调解率指标,法院毕竟是审判机关,基本职能是审判,不是调解。

  新闻链接

  省检察院检察长谈反腐:

  反腐成效明显 现在形势非常严峻

  本报讯 (记者林霞虹)省人大代表、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在作检察院工作报告时介绍,2008年至2012年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比上五年增长了12.2%。昨日,郑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检察机关加大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成效明显,但要充分意识到反腐败斗争是长期的、艰巨的任务,“现在形势非常严峻”。

  谈及29日省纪委刚披露的云浮市委常委、副市长冯湘勇案,郑红透露,目前检察机关已经介入调查。

  对近来屡立奇功的网络反腐,郑红评价说,网络反腐是一个很好的手段,可以发动全社会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过他也强调要理性地看待这个问题。他说,网络反腐最好是实名举报,而且要有事实依据,这样才方便检察机关和纪委能有针对性地核实。

  公安也应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本报讯 (记者陈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法院是封存了,但公安部门没有封存,应覆盖”。昨日上午,在广州代表团审议“两院”工作报告中,有人大代表对未成年人犯罪、司法系统内部自我预防腐败等提出建议,希望能对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司法腐败有所帮助。

  金正佳称,现在法院、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实施封存,这很好,但犯罪记录公安系统也有,“两院”封存了,公安部门依然可以向外提供,现在许多工作、出国等,都需要出具证明,这些证明都可以从公安方面获得。

  “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应该覆盖到公安部门。”金正佳认为,对于已经受到法律惩罚并改邪归正的未成年人来说,上述方式对他们不公平,反而可能在今后的人生中因碰到出具犯罪记录而再次遭受挫折产生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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