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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马企业家人数连续三年增长 多与官员“伴生”犯罪

2013年01月21日 09:09 来源:新京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十大国有企业家

  犯罪(涉嫌犯罪)案例

  ●宋文代贪污、挪用公款案

  ●周永刚贪污、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

  ●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杨琨涉案被查

  ●邮储银行行长陶礼明涉案被捕

  ●张润明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杨治山涉嫌内幕交易案

  ●呼运集团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案

  ●戴晓明涉嫌经济犯罪案

  ●罗金宝涉嫌受贿案

  ●李兴涉嫌受贿案

  企业家犯罪

  十大罪名

  ●贿赂犯罪

  ●非法集资类犯罪

  ●侵吞资产类犯罪

  ●欺诈类犯罪

  ●挪用类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出资类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滥用职权类犯罪

  十大民营企业家

  犯罪(涉嫌犯罪)案例

  ●刘济源涉嫌金融诈骗案

  ●吴英集资诈骗案

  ●徐明涉嫌行贿案

  ●陈奕标涉嫌贷款诈骗案

  ●郭传志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聂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高宏震涉嫌非法经营案

  ●高乃则涉嫌职务侵占罪

  ●林春平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李淑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骗取贷款案

  ■ 专家观点

  对企业家慎用刑事手段

  在报告发布后的专家研讨中,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高铭暄表示,分析报告中有关企业家犯罪,尤其是民营企业家的罪名分布、罪名结构可看出,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和民事冲突的问题。

  高铭暄说,司法机关须严格把握正常市场经济活动和犯罪的界限,要防止越位和越线。凡是能够用民事手段、行政手段解决的矛盾纠纷和一般违法问题,绝不能动用刑法手段。“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上,对市场经济领域当中出现的冲突和纠纷,在没有规定非刑事手段之前,不能轻易规定或轻易的认定为犯罪,一定要慎用刑事手段。”

  民企犯罪应“谦抑”处理

  刚刚挂职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长的北师大刑科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表示,国企与其经营管理人员的犯罪相对比较容易分离,而民企的企业家一旦受到追究,则企业生产经营陷入瘫痪,员工下岗,资产消失或者外流,所以应严格区分企业家犯罪和企业犯罪。

  “对于民营企业的犯罪,总体政策相对要宽松,以扶持为主,应该坚持谦抑原则。”卢建平表示,中国现阶段的民营企业,仍然处在一个发育期的特点,应该借鉴学习刑法当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以教育改造和挽救为主,惩罚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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