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被《报告》视为不充分的理由主要分为五类:第一类为“人均办公经费”属于国家秘密而拒绝公开。央行是被调查的42家部委中唯一使用该理由的。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教授分析指出,央行以“人均办公经费属于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不是任意个人或任意单位机构可以随意界定的。
根据该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而央行的“人均办公经费”信息明显并不在上述范围内。
同时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但是央行的“人均办公经费”信息并未被相关保密部门认定为国家秘密。因此,央行以“人均办公经费属于国家秘密”拒绝公开,理由并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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