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交通部1996年颁布的《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中就有类似规定,“转让方获得的转让公路经营权收入,首先用于偿还被转让公路经营权的公路建设贷款和开发新的公路建设项目。”
因此,从这些规定来看,郑州黄河公路大桥收费还贷期间“统贷统还”、河南省有关部门转让公路经营权收入用于新的公路项目建设,作为中原高速上市资产都是合法行为。
以政府还贷公路的名义收取路桥通行费,收回投资、还清贷款之后,在地方政府的主持下改为经营性公路,收费起始年限重新计算,以上市公司的名义继续收费,收费年限延长至25年甚至30年,郑州黄河公路大桥这种模式在全国收费公路中普遍存在。
胡方俊表示,目前我国高速公路公司大多为地方政府运营,一方面需要为已经建设好的高速公司偿还贷款,另一方面还要为在建、新建、未来建设的高速公路筹融资资金,这导致部分高速公路已经偿还了银行贷款、收回了建设成本仍在收费,用以弥补那些不赚钱的高速公路亏损额。
据介绍,中原高速的最大股东是河南省交通投资集团,这一集团属河南省国资委管理,在郑州黄河公路大桥超期收费的10多年里,中原高速用超收的通行费修建了郑州到石人山、漯河到驻马店的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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