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14 13:17:00 来源:法制日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台湾同胞的投资和投资收益,损害其合法权益。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
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民事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负责受理、协调其行政区域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投资者的投诉事项;有关机关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或者办理进展情况告知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和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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