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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证坐火车获刑的启示

2017年04月19日 18:34: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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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知道吗?非法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乘坐火车是犯罪行为。4月11日,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男子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乘坐火车,并在火车上实施盗窃。法院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因犯盗窃罪和盗用身份证件罪获刑。因犯盗用身份证件罪被判刑的,这尚属安徽省首例。

  盗用他人的信息购买车票,其目的就是为了利用他人的信息,盗窃旅客的钱财,隐藏个人的信息,给公安机关破案带来难度。经了解,这名叫做张三(化名)的男子,在2016年下半年,先后42次冒用李四(化名)的身份证件信息乘坐火车,并在火车上实施盗窃。2017年4月11日上午,张三在蚌埠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内,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与合肥铁路运输法院连线,接受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张三涉嫌犯盗窃罪和盗用身份证件罪,张三对其罪行供认不讳。

  冒用他人身份坐火车,并与他人联手作案,可谓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被公安机关查获。据悉,张三通过盗窃李四的身份证,购买了42次“K字头”的火车票,路程大多为“徐州、淮北”、“砀山、商丘”等短途行程。在乘车过程中,张三伙同另外3人,由他们3人寻找打瞌睡、注意力不集中的乘客,盗窃乘客的手机,随后交给张三,由他赶紧下车销赃。2016年12月5日,张三因涉嫌盗窃钱包,在亳州火车站2号站台被旅客抓住,并扭送到亳州站派出所处置,民警经过盘问检查,当场从其身上查获3部被盗手机。

  法律是无情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耍小聪明的行为,最终注定要付出代价。4月11日,本案当庭作出宣判,张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犯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关于身份证件法律有哪些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旅客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购票乘车;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因犯盗用身份证件罪被判刑的,这尚属安徽省首例给我们带来启示是:每个人身份证属于个人所有,受到法律的保护。要保管好个人的身份证,不得随意借给他人使用,不仅仅身份证当事人惹来麻烦,冒用他人身份属于违法的行为。

  为了保证您的出行安全和切身利益,请带着文明出行,文明乘车。任何人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冒用、借用他人身份证扰乱购票秩序,触碰了法律底线,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为此,外出乘车请按照规矩来,按照相关制度来,出行中才会更加顺畅。(中国台湾网网友:周运华)

  (本文为网友来稿,不代表中国台湾网观点)

[责任编辑: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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