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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于正抄袭琼瑶,是怎么做到的?

2016年01月21日 08:35:00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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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500万,于正公开道歉,并停止传播《宫锁连城》。历时19个月,“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迎来琼瑶胜诉的结果,引起重大反响。在此之前,有139名编剧联名声援琼瑶,他们认为这是一个标杆性的案例,也因此有了上周末编剧与法官座谈“琼于案”。剧本比对是一个专业技术问题,它涉及通行的行业规则以及对规则的认识,法律对思想和表达的划分以及著作权保护要素的认定。

  我是编剧

  剧本比对要同等对待大小元素

  “琼瑶诉于正案”启动司法程序后,几乎人人都认定的全盘抄袭,被告却一直号称“巧合与误伤”。

  一审判决之后,法院对原告主张的21个桥段抄袭认定了9个,这个比例还不到原告主张的一半。被告发动舆论攻势说“原告全剧只有200个桥段,而被告全剧有900多个桥段,在900多个桥段里只有9个桥段相似,占比只有1%”,并因此认定法院判决显失公平。

  作为非影视或法律行业的旁观者,完全有可能因以上数据认同被告说法。

  抄袭认定非常复杂,如果急于取得全面胜利,往往可能功亏一篑。因此,我们理解琼瑶女士和律师团队的战略方案:只列举出比较重要的21个桥段进行主张。这是一种需要定性而不是定量的方案。但作为从业者,我们不能认为重要元素雷同要起诉,次要元素就不算数了。这种比对方式不能真实描述侵权行为全部,并且会引发旁观者误以为只有1%侵权的现象。

  所以,抄袭认定时有两个重要关键字值得讨论:轻与重。

  轻,是次要元素或小元素;重,是重要元素或大元素。轻与重问题,其实是讨论剧本比对过程中对重要元素与次要元素的相似、大元素与小元素的相似是否需要同等对待。

  “琼于案”中,像“偷龙转凤”是重要元素,但“女婴被弃于溪边”是次要元素。前者受重视被列出来,后者被忽视了。本案中,于正方面认定“偷龙转凤”共分为5个层级,两者相似仅仅发生在第2个层级上,而第2个层级的内容属于公知素材和通用场景。

  好在法庭最终判定:琼瑶老师对于此情节的设计已经足够具体,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这足够具体的设计,其实包括王爷无子、纳侧福晋、谋划偷龙转凤、计划实施、留下证据等多个环节,这些设计已经体现了某种独创性,所以在被告方辩解只是公知素材的情况之下,法庭仍判雷同。

  由此可知,重要元素离不开前后语境支持;而前后语境离不开“女婴被弃于溪边”之类的次要情节。这足以说明“轻”、“小”元素对于“重”、“大”元素的意义。没有它们,重、大元素就有可能作为公知素材被判为同质化而非抄袭。

  由此推论,在次要元素相似时,即使它们没有围绕核心元素、没有参与构建重要情节,也应算作抄袭。

  另外,为表现剧中男主人公文才武略,琼瑶让主人公在皇上面前对对联、巧答问题并击败刺客;在于正剧本中,同身份主人公用斗智擒获江洋大盗,以表现文才;用斗勇击败匪首,以表现勇武。

[责任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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