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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花学运”案宣判 成政治侵蚀法律的不良典型

2017年04月01日 11:03: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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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阳花学运”后,台北地检署对学运的头头及骨干分子于昨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被告黄国昌、林飞帆、陈为廷等22人无罪。澳门《新华澳报》41发表署名富权的评论文章指出,这是政治侵蚀法律的不良典型,它将会对台湾地区今后的政治法律生态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文章内容摘编如下:

  “太阳花学运”后,台北地检署对学运的头头及骨干分子,依“3.18占领台湾地区立法院的立法院案”、“3.23占领台湾当局‘行政院’的行政院案”,以及“4.11包围中正一分局”等3宗刑事案件起诉。其中的“3.18占领‘立法院’案”,涉及三项主要罪名,分别为:煽惑群众占领台湾地区“立法院”;在台湾地区“立法院”中山南路门前聚集,涉嫌“违反集会游行法”;对议场执行驱离警员“妨害公务”。其中的“占领台湾地区‘立法院’案”,台湾台北地方法院经历3年的冗长审判程序,昨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被告黄国昌、林飞帆、陈为廷等22人无罪。台北地检署声称,待收到判决书后,经研议再决定是否提上诉。而一些“独派”社团已经向台北地检署施加压力,要求其放弃上诉。至于“太阳花学运”中的“3.23攻占台当局‘行政院’”部分,台北地方法院订于410日宣判。陈为廷等被告向地院“呛声”,要求其比照“占领台湾地区‘立法院’案”,作出无罪判决。

  台北地方法院是参酌有关“公民不服从”(又称“公民抗命”)的学说,并比照其七大要件:一、抗议对象系与政府或公众事务有关之重大违法或不义行为;二、须基于关切公共利益或公众事务之目的为之;三、抗议行为须与抗议对象间具有可得认识之关联性;四、须为公开及非暴力行为;五、适当性原则,即抗议手段须有助于要求目的之达成;六、必要性原则:无其他合法、有效之替代手段可资使用;七﹑狭义比例原则:抗议行动所造成之危害须小于要求目的所带来之利益,且局限于最小可能之限度;认为“太阳花学运”完全符合以上七点要素,因而认定其为“公民不服从”行动,因而判决所有被告皆无罪。

  然而,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学说,“公民抗命”还需符合以下的原则,那就是活动须和平、理性及非暴力进行,参与“公民抗命”者其后需愿意接受法律制裁。香港“占中三子”最初在策划“占领中环”行动时,也是将活动设定为静坐,并任由警察抬离现场,及要求参与者不要作出任何暴力的行为,包括当警察清场时,也不要反抗。因此,当他“吹鸡”(吹鸡:吹哨召集)提前发动的“占中”行动,发展到暴力抗法时,他也承认已经违背了“公民抗命”的“和平、理性及非暴力”原则,“预咗”(预咗;预料到)要接受法律惩处。实际上,戴耀庭就曾在媒体上为文承认,“占中”是明知故犯地违法,因而将会尊重法治(例如接受拘捕及承担罪责)。因此,当香港特区法院对在“占中”过程中触犯了刑事法律的参与者作出有罪判决时,其中的一名被告曾健超也就决定放弃上诉,自愿服刑,并发表公开信说明,“由参与社会运动的第一日开始,我已有心理准备及知道抗争是要付出代价的。我明白当晚我所作的部份行为为法例不容许,我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点我从一开始都没有否认。”

  在“占中”行动持续到第十一天时,香港大律师公会就法治及“公民抗命”发表了声明指出,“公民抗命”不足成为法庭上抗辩的理由,要交法官按法治原则来判刑量刑。声明引述了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McEachern(麦凯克伦)首席法官在RvBridges案中的判词说,“公民抗命”是一个哲学原则,而非法律原则。简单来说,参与者故意犯法,目的在于引起别人关注,同时亦是抗议某些法律或政府行为的不公义。在参与者遭到刑事检控时,“公民抗命”不能成为对有关控罪的答辩理由。一旦参与者因在“公民抗命”过程中的行为涉嫌触犯法例而被起诉,若有足够证据证明控罪,则无论行为的动机如何崇高可敬,在法律上亦不构成任何答辩理由,法庭也不会在审讯时对受审者的政治理想作出评价或裁决。

  因此,对比上述有关“公民抗命”的原理,台北地院对“太阳花学运”作出无罪判决,是片面地采纳了其中合理的“公民不服从”的元素,而刻意避开其中不合法的“公民不服从”不得以暴力方式进行的部分,而且也是对“公民抗命”不能成为对有关控罪的答辩理由的原则的亵渎,最少是失职行为。可以说,台北地院的这个判决,是“政治侵蚀法律”、“民主破坏法治”的不良典型。它将会对台湾地区今后的政治法律生态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首先,是政治侵入“司法”。按照法官在判决书中所采纳的所谓“公民抗命”七要素,这是一个政治性的命题,亦即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首席法官McEachern(麦凯克伦)所指的哲学命题,在刑法中没有的。其实,即使是“公民抗命”的原理,也是“搏坐牢”而引发同情。实际上,就是“很讲人权”及“公民抗命”的发祥地美国,也没有认为倘是涉及暴力的“公民抗命”是无罪的。而“太阳花学运”参与者冲进台湾地区“立法院”议场后破坏公物,后来需要花费数百万元(新台币,下同)修葺,这本身就是刑事毁坏,而且毁坏的对象还是公物,就更是罪加一等。

  其次,在客观上是为民进党今后的暴力抗议开了一个口子。众所周知,进行此类活动的,多是民进党人。在“党产会”疯狂压榨国民党时,就有说,倘是发生在民进党的身上,早就发动暴民攻打“党产会”了,因而有人批评洪秀柱,只是遵循法律途径“寻求公道”,而不是以较为激烈的手段进行自救。

  现在民进党执政,当然“当家不闹事”。但“独派”已经声言,必须在今年内修改“公民投票法”,以降低“门坎”来实现“独立建国”理念。不排除他们将会上街游行示威,向蔡英文施加压力。倘遇到警察维持秩序时,他们采取暴力反抗,法院是否也将以“公民抗命”来“赦无罪”?倘此,声称要“维持现状”的蔡英文,可能就被迫要屈从于“独派”团体。

  再次,今后警方在面对类似事件时,将会十分辛苦,无法维安。或是干脆不作为,以免被追究“迫害公民不服从”的“责任”。

  当然,借此机会,也使得民进党最具“杀伤力”的“法院是国民党开的”命题,被废掉“武功”,完全失去正当性及效力。实际上,自“党外”运动蓬勃发展及后来民进党成立后,反对国民党体制者频密地进行街头暴力活动,法院判其罪名成立。后来,民进党也成为执政党后,街头暴力行动有所减少,但依仗权力进行贪腐的现象却盛行起来,法院也依法判处了一些案件,包括陈水扁的贪腐案。但每当案件宣判后,民进党人都悲切地高呼:“法院是国民党开的”。经此一役,民进党人倘再重弹老调,可能会笑掉天下人的大牙了。

  其实,民进党经过两次掌权后,可能会演变为台湾部分法院是“民进党开的”了。这可从历史现实去梳理规律:过去长期以来,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本土”意识强烈的“本省人”,在报考大学时多是选择修读法律、会计(或建筑设计)、医学等学科,因而有“三师”之说,就是“律师、会计师(或设计师)、医师”,这几种专业的团体的意识形态,多数偏“独”或亲“绿”。倘其中的修读法律者,经过训练后进入“司法”机关,同情或倾向民进党的检察官、法官也就将会越来越多。尽管在理论上是必须遵守“司法”独立,但也却允许自由心证,这也就难保不会在行使法官的权力时,对涉民进党人的官司作出有倾向性的判决。反而政治光谱是蓝色的被告,其能获得公平审判的前景堪优。

[责任编辑: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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