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关键词:
中国台湾网  >   评论中心  >   海峡时评

高雄气爆救灾启示录

2014年09月05日 15:05: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高雄发生气爆事件后将近1个月,各界支持逐渐自灾区撤离时,灾民们在街头自动出现了红布条和白布条“对峙”的场景。红布条写的包括“台积电我爱你”、“感谢、感谢,再感谢!”以及“有你们真好!”等,白布条写的是灾民“无法生活”、“无法营业”,还有“地基淘空”等字样。这些现象,很明显地烘托出当地灾民对于台积电直接协助的感恩,与对高市府救灾迟缓的不满。

  对此,台湾《工商时报》5日社论指出,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政府效率低于民间组织屡见不鲜。早年在台湾“九二一”大地震之后,台当局方面曾迅速立法通过《灾害防救法》及《重建特别条例》,当时的台湾“卫生署”亦委托成立“紧急医疗救护队”,算是亡羊补牢之举。有了相关法律作为依据,有了紧急处置所需人力与物力安排,何以政府部门仍然效率不彰,与民间部门有天壤之别,而导致前述的“红白对抗”?

  社会上普遍存在一个迷思,以为政府部门效率不彰是因为相关法规不足,为此政府及“立法”部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遇到灾变就订定“灾害防救法”及“重建特别条例”;要发展经济就订定“自由经济示范区特别条例”。有趣的是,订定这些法规的重要精神在于松绑现有其他法令的限制,藉以提高救灾、重建、经济自由化的效能。

  以增订法规来松绑法规,看似不合逻辑,却彰显政府部门效能不彰的真正原因,在于现有法令太多,相互纠结绑手绑脚,只好频频订定新法来解除现行法令的桎梏。此外,当局法令本身自相矛盾之处,亦所在多有。例如“公营事业管理法”第4条:“公营事业应依照企业方式经营,以事业养事业,以事业发展事业,并力求有盈无亏,增加收入。但专供示范或经政府特别指定之事业,不在此限。”却又在第14条规定“公营事业应撙节开支,其人员待遇及福利,应由‘行政院’规定标准,不得为标准以外之开支。”以三流待遇要延揽一流人才,实在近乎缘木求鱼,根本不让公营事业“依照企业方式经营”。

  反观台积电志工令人感动的服务,首先是企业高层抓对方向,灾变一开始就根据需要,直接提供服务而不是满腔热血地捐钱、捐物资,其次则对于灾变地区300米长的路段兴建5座便桥,纾解灾民“行”的紧急需求。相对于各界踊跃捐输金钱物资,台积电选择不同的方式,在当时需要承受很大的压力,外界很容易误认被选为“高薪一百”指数第一名的公司,竟然吝于捐输;然而,从最近发生捐赠善款分配被质疑有选举目的,以及救灾开始的前几日曾发生捐输食物过多,导致届期之过剩食物必须销毁等现象来看,台积电在一开始就做对了。

  台积电还有另一个优势是政府机关始终做不到的,此即台积电派出2,000人次的志工。以台积电的高薪资而言,撇下高科技事业的赚钱工作不做,来与高雄市民一起在大雨、烈日下埋头苦干,无论对公司或对志工而言,都是极高的机会成本,决策层级据闻是张忠谋董事长,甚至是他亲自视察灾区后立即做成的决定。只有民营企业才能够不陷入公文层层核转的泥淖中,也只有民营企业才不需要为公文流程与决策先开几个会。民营企业强调“做对的事”(do right things),政府体系讲究“把事情做对”(do thing s right),亦即程序要完美无缺,因为未来若有任何质疑,程序对才是保命符。

  民营企业还有执行具弹性的优势,只要符合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内部规章可以弹性解释、快速修订;而政府体系则不只自家规章管自己,许多其他的规章也管到自己,例如:“行政院”公共工程会主管的“政府采购法”,其适用范围包含所有行政机关、公营事业,甚至公立大学及研究机构。只要在一定金额以上的采购都受到限制,甚至对“采购”的定义从宽规范,让许多机关动辄得咎。最近还发生因为“通讯保障及监察法”部分条文修正案通过,警察因不得任意调阅手机通联纪录,对于民众捡到手机送交警察机关,无法调阅手机通联纪录查询失主,导致无主手机堆满桌。类似的情况,就“个人资料保护法”来看,也有相近的无远弗届威力。

  公部门体系内的法令纠结、相互捆绑,导致政府部门各首长们大都徒呼负负,若要让政府施政有效率,先决条件应是法规松绑;否则即使“CEO治国”,可能只让CEO们陷在法案纠结的八卦阵中,英雄气短,壮志难酬。从这次高雄气爆事后救灾的表现,更让我们看到民营事业体系与政府体系运作上的差别。如若不然,明知年底选举将至,高雄市政府还会笨到眼睁睁让民众拉白布条抗争而无动于衷。

浏览精彩评论 进入评论频道

 

[责任编辑:李杰]

海峡时评
深度幕后
七日视点
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