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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内热议教育部门明令禁止师生恋

2011年11月01日 09:51: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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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高中教师吴荣祥认为,校园是教育学习之处,教师的本分就是传道、授业、解惑,若与学生发生恋情关系,那岂不辜负孔老夫子对教育的立意。

  过去“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传统伦理观念,学生对老师秉持着尊敬与敬畏,因此较少发生师生恋的问题;而今日的校园则讲求耐心辅导、爱心教育,教师要与学生当朋友,要倾听他们的声音,要协助他们解决疑难杂症,因此渐而打破师生间的藩篱,缩小彼此间的对等关系,更易产生某些不伦的情愫。

  无论是在教师管教辅导办法或“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防治准则”等,都有明订相关的法令与权责,教育主管部门是否有必要再订定师生恋条款呢?笔者认为除了在法令修订的讨论外,其实更应强化师生关系的教育,让双方都能明白自己的角色与价值,更清楚自己所为何事?所为何来?

  花县寿丰大学助理教授方子毓指出,教育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师生恋,此举对于在学学生与老师之间情感关系的界定,也表达了在校园伦理中坚定明确的立场。

  教育主管部门禁止师生恋,更确立了师者为师的立场与分际。长期以来老师即扮演着传道授业者的角色,这是无庸置疑的。而老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也应保持既定距离并维持该有的师生礼仪为妥。课堂中学生对老师的崇拜与信任在所难免,但身为师者,面对学生的感情,理当本着正向与爱护的立场,给予应有的教育与开导。毕竟,师生之间的恋爱,就伦理道德而言,基本上就存在着不对等的关系。

  教育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师生恋,既“保护学生”,也“维护师道”,更有助于校园中基本伦理道德的再教育,以及师生间关系的再厘清。

  投县水里中学校长陈启浓认为,师生恋,若学生未成年,教师触法,若学生成年,则会涉及利益回避。所以师生恋不管从法律或伦理的立场,都非常不妥。当师生恋产生,让教育殿堂蒙尘,谈何传道授业解惑?

  当然用法律约束师生恋,立意甚佳,但执行困难,用行政命令授予学校执行之权,当属必要。至少有警惕与吓阻作用,对于少数心怀不轨的老师,能让他们引以为鉴,不越雷池。

  至于大学生的浪漫主义,以感情自由为借口,倒是自我矛盾。学术场域和谈情说爱,本来就不能纠缠不清;真理的探究,加入男女情爱,就成了世俗情色。台当局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吴清基的回避之说,同时考虑情与理的变通方式,甚为高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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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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