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油价冻涨的争议,从“大选”前一直延烧到“大选”后。据台湾《工商时报》今日社论说,“行政院长”张俊雄日前强调,当局顾虑的不只是公营事业的盈亏问题,还要考虑到整体经济市场的稳定与台湾利益,当局不能带头涨价。姑且不论张俊雄的决策背后有无政治性的动机,以产业经济的专业而言,“行政院”冻涨“中油”油价,不但会对民众的权益产生影响,更会造成油品市场竞争结构的改变与扭曲。然而,迄今为止,却未曾看到职司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与消费者利益的“公平交易委员会”(即“公平会”),对此一事件有任何负责任的作为,有的只是乡愿的规避与无能的失职表现。
社论指出,“大选”前,“行政院”假借新的浮动油价机制之名,行冻涨“中油”油价之实,逼使另家民营公司台塑石化亦不得不配合而不敢调升其价格。“大选”后,“行政院”仍于日前决定继续冻涨油价,致使台塑石化重新考虑公司的油价政策,终而乃以不敷成本与不堪亏损为由,决定不再配合“行政院”而将其油价每公升调涨2.8元。众所皆知,“中油”与台塑是台湾双占油品市场的两大公司,前者为公营事业,后者则为民营企业。
对于“中油”刻意冻涨油价之行为是否不公平竞争,“公平会”宣称“无法介入”,理由有二,一为“中油”有其主管部门,并有价格订定机制,“公平会”尊重主管部门的决定;二为“中油”的冻涨,更高的行政目的,是为稳定物价秩序,不是为抢夺市场占有率。“公平会”说的是多么义正词严。然而,对于台塑石化的调涨油价,“公平会”却表示已于日前依据“公平交易法”规定,展开是否涉及违法行为的调查。甚至还将其列为“重要事件”,预计在一周内完成调查并结案,台塑似乎真的只能“剉着等”。“公平会”做的又是多么理直气壮。
社论分析,台湾油品市场虽有二家事业体,但根据“公平法”的定义,“事业在特定市场处于无竞争状态,或具有压倒性地位,可排除竞争之能力者,且又符合独占事业之认定范围,即可能被视为独占。”而“独占”之事业,根据“公平法”第十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不公平方法,直接或间接阻碍他事业参与竞争;(二)对商品价格或服务报酬,为不当之决定、维持或变更;(三)无正当理由,使交易相对人给予特别优惠;(四)其它滥用市场地位之行为。
由此可知,当局要求“中油”以低于生产成本冻涨油价,已近乎采取“掠夺式”价格,逼使台塑只有两条路可走,一为配合冻结价格,维持市场;另一则是退出岛内市场转而外销。不论台塑的选择为何,“中油”其实都已违反了“公平法”对“独占事业”不正行为之禁止规定。令人不解的是,“公平会”可以为了替“中油”脱困而找出“政策目的”的崇高理由,排除“公平法第十条”对“中油”的约制,但当台塑在不堪亏损的情形下恢复价格应有的上涨时,“公平会”却试图用同样的条文对台塑开铡。到底是谁违反了“独占事业”不当订价的法律规定?“公平会”的表现可谓进退失据,毫无章法。
“公平会”是“公平法”的主管部门,虽然设在“行政院”之下,但“法律”上却给予“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保障。在行使职权时,不论是公营或民营事业,皆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首先,应将当局与事业的角色分开。就公营事业而言,当局乃股东与经理人,若当局的决策有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者,“公平会”自当依法予以制裁,与民营企业所受的约束相同。若当局以“行政机关”立场所为的政策,则必须适用所有企业,而非仅单限于公营事业而已。就油价浮动机制而言,其乃属“中油”公司本身的订价策略,与台塑无关。尤有甚者,“中油”的亏损最终有当局的弥补可为依赖,但台塑配合当局政策的亏损却要自己承担,这种利用“政府角色”混淆不清的做法,显然有压榨民营企业之嫌,亦非负责任的当局所应为。其次,应对“行政院”以稳定物价的行政目的,合理化其冻涨油价的行为进行调查。依据“公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事业有关于竞争之行为,另有其它法律规定者,于不抵触本法立法意旨之范围内,优先适用该其它法律之规定”,“公平会”若真要为自己的失职找理由,则至少须明确指出“行政院”可以这样做的法律依据,并且公开证明如此做法没有与公平法的精神相违背。仅仅以发言人的新闻稿对外说明,显然不具说服力与正当性。
社论最后说,自从油品市场开放以后,当局对公营事业油品市场的管制心态早应有所调整。惟从这次油价冻涨事件观之,“行政院”似乎并没有摆脱掉过去的思维,仍然试图扮演强势的管制者,反而造成市场更大的伤害。“公平会”站在专业的立场,不但应该有纠正行政错误行为的勇气,更应该有恪守超然独立执法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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