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办法即将出台

2010-04-13 08:58     来源:中国证券报     编辑:程轶文

  券商基金参与办法征求意见工作已完成

  权威人士12日表示,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参与股指期货的政策规定近期将陆续出台。同时,证监会正在会商银监会,推动商业银行从事股指期货特别结算业务。

  “目前,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参与股指期货的政策规定征求意见工作已经完成,证监会正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不久将陆续发布实施。”上述权威人士表示,推出股指期货是为了满足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管理风险的需要。在股指期货制度设计中,证监会充分考虑了各类机构投资者参与的需要。符合法规和监管要求的机构投资者,在条件具备、准备充分后都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QFII投资股指期货指引也已经有了讨论稿,不过,业内对QFII投资股指期货的额度分歧比较大。

  股指期货实行分级结算制度,中金所的会员分为特别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但只做结算不参与交易。目前,中金所128家会员中,全面结算会员有15家,交易结算会员有61家,交易会员有52家。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银行从事特别结算业务需要经银监会和证监会审核同意。目前,银监会和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出台后,即可启动特别结算业务资格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预计特别结算会员会晚于股指期货诞生,商业银行很可能无缘参与股指期货上市之初的代理结算业务。”上述权威人士说。

  至于一般法人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证监会此前已经明确,“门槛”包括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具有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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