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

2015-07-08 08:53:00    来源: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    

  一、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免费保管个人档案

  离校未就业、到小微企业和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档案可由当地省、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三、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

  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

  四、减免税收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

  高校毕业生符合自主创业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二次扶持条件的,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上述小额担保贷款,可按规定享受相应财政贴息政策。

  六、一次性创业补贴

  毕业2年内的大学生在江西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2000元的创业补贴。

  七、社保补贴

  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已进行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失业保险补贴1%,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八、创业培训补贴

  毕业学年(自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工种、技术等级和培训时间等内容在1000元/人至1600元/人范围内确定。

  九、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补贴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入驻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三年内按季支付每月不超过实际费用的50%的补贴。

  十、免费创业服务

  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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