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对资本市场意义非同小可

2010-02-01 09:29     来源:证券时报     编辑:张蕾

  专业评价

  是对试点方案的一次大检阅

  在监管部门近年的各项改革举措中,都注重了“借外脑”的方法,尽可能吸收市场和专业人士的智慧,比如2008年证券业协会牵头建立的证券公司专业评价机制。融资融券专业评价制度的设计也遵循了这一理念,并被纳入这一机制。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评价小组的专家都是非常熟悉融资融券业务的行内好手,有的甚至直接参与了相关制度文件的设计。他们通过客观的标准和程序,对各公司报送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科学、专业的评估。“一方面,通过比较达到将优秀试点实施方案挑选出来的目的,并不断优化、细化融资融券业务操作规程;另一方面,通过评价也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降低试点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专业评价几乎涵盖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技术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全部环节。这个流程包括从客户筛选到授信程序、授信的权限管理,贷后的监控、平仓点的设置,催缴保证金、合同管理是否规范等各方面的细节内容。比如看平仓点设置,专业评价的重要一点就是判断公司能否做到对所有客户一视同仁、铁面无私,严格地执行风险控制指标措施。

  “换一个角度说,专业评价也是一种督促和强制性检查,督促公司在这一整套融资融券业务制度的执行上,是否体现了目前试点的要求,是否体现了规范平稳的要求,是否对这项业务真正吃透,方案也会充分体现出各公司的业务能力与管理水平。”该负责人说。

  不会造成

  券商与投资者之间“对赌”

  作为新产品,围绕融资融券利弊的各种讨论也会层出不穷,其中最受关注的一点,就是以券商自有证券作为可融(借)范围,可能形成融资融券者和券商的“对赌”局面。对这一敏感问题,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并未回避,而是从原理出发给记者做出澄清, “融资融券业务本身不是衍生品,是镶嵌在现有股票交易制度之内的一种信用行为,是在现货市场上的一种做空机制,放了一点点杠杆。因此不会存在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的对赌。”

  试点期间,证券公司是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那么当证券公司看多时,可以自己去买股而不对外融资;相反,如果公司认为持有股票的价格已经不合理,就不会把股票再借给客户。“说对赌的人,说明对这项业务还不够理解,”负责人笑言,“二者之间不存在谁的利益受侵害的问题。”

  其实,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中,各种各样的变相融资融券交易早已有之。比如早期的透支、国债回购,以往的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打新股等。而当前融资融券试点的推出,在这位负责人看来,则可谓开了正道,使这一交易形式制度化、公开化、透明化、规范化,为投资者提供新的盈利模式,为证券公司开辟新的资金使用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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