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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条在山东】“56条措施”政策解读之一:山东省民政厅关于鼓励支持台商在山东设立养老机构的有关规定

2018年12月28日 14:55:00来源:中国台湾网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鼓励支持台商在山东设立养老机构的有关规定

  一、养老机构设立条件

  申请人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1.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符合相关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5.床位数在10张以上;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养老机构设立程序及申报材料

  1.核准名称

  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应到有关部门核准机构名称。

  2.提交文件、资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证明;

  (3)养老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养老机构产权证明或者5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5)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

  (6)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养老机构优惠政策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6〕44号)。详见附件。

  四、服务网站

  http://mzt.shandong.gov.cn/

  附件: 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为抓好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养老机构补助项目

  (一)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

  2011年以来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及PPP(公私合营)等方式新建、扩建以及租赁房屋改建的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建设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建设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

  (1)资质要求:项目基建手续齐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养老机构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

  (2)建设要求:已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建设的项目,土地租期须在2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用于养老服务经营的期限应在5年以上、依法履行了设立许可程序且项目已投入使用。

  (3)床位要求:新增床位不少于20张。

  3.申报材料

  (1)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省级建设补助申请表。

  (2)基建手续证明材料。

  ①已开工的新建项目,提供立项批复(备案证明)、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材料复印件;已开工的扩建项目,提供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②已投入使用的新建、扩建项目,同时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项目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3)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及其他证明材料。

  ①以自有土地建设的项目,提供土地证明材料复印件;

  ②以租赁土地建设的项目,提供土地租赁协议和土地证明材料复印件;

  ③以自有房屋建设的项目,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④以合资合作方式建设的项目,提供合资合作协议复印件。

  另外,对于租赁现有房屋改建的项目,填写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租赁房屋产权证、有关房屋改造施工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4.补助标准

  对东、中、西部地区每张新建及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分别补助4500元、5500元、6500元,高青县、利津县和荣成市每张床位补助7000元,其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每张床位补助8000元;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改造补助,其中:对东、中、西部地区每张床位分别补助2000元、2500元、3000元,高青县、利津县和荣成市每张床位补助3500元,其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每张床位补助4000元。

  (二)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

  2015年以来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及PPP(公私合营)等方式新建、扩建以及租赁房屋改建的,重点为半失能、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建设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建设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

  除满足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一次性建设补助的资助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医疗养老结合基本服务规范》(DB 37/T 2721-2015)、《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等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

  (2)医疗功能完善。单独建设的老年养护院、护理院,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设置相应医疗科室,并报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中内设康复医院、护理院、养护院和分支医疗机构的,应向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设置审批,分支医疗机构应达到《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规定的医疗条件。

  (3)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

  (4)配备一定数量的护理人员。

  3.申报材料

  除提供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一次性建设补助的申报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省级建设补助申请表。

  (2)单独建设的老年养护院、护理院,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养老机构中内设康复医院、护理院、分支医疗机构等医疗机构的,需提供卫生计生部门的批准证明。医疗机构在养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3)护理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4.补助标准

  对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在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20%。根据建设进度先按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进行补助,待运营经过实地勘察后再补助提高20%部分。

  (三)养老机构运营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的社会办或公建(办)民营的养老机构。其中,公建(办)民营的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一年;

  (2)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

  (3)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

  3.申报材料

  (1)养老机构省级运营补助申请表;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养老机构实行公建(办)民营的,还须提供公建(办)民营协议;

  (3)提供申报之日前12个月每月入住社会老年人花名册;

  (4)民政、卫生计生部门或第三方出具的入住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4.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数(含“三无”、五保老年人)进行补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1200元、2400元,连补三年。

  二、城乡社区养老设施补助项目

  (一)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开办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按照本地养老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或社区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2.补助条件

  (1)一次性建设补助。

  ①建筑面积须在300平方米(含)以上;

  ②具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DB 37/T 2722-2015)规定的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健身娱乐、餐饮服务等服务功能;

  ③设置日间照料床位原则上不低于10张,规模较小的酌情设置;

  ④符合养老设施建设或城市社区建设的规划要求。

  其中利用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其房屋用于养老服务经营的租赁期限须在5年以上。

  (2)开办补助。申请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省级开办补助的项目,须是省级已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已投入运营的项目,且符合《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与服务规范》(DB 37/T 2723-2015)等规定。

  3.申报材料

  (1)申请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省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的项目应提交材料:

  ①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省级建设(开办)补助申请表。

  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其中:征地或利用自有土地新建的项目,应同时提供立项批复(备案证明)、土地证明材料复印件;利用自有房产改建的,同时提供房产证明复印件;利用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房产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合资合作方式建设的,同时提供合资合作协议复印件。

  政府独资或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合资合作兴办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无法提供机构法人登记证书、立项批复(备案证明)、房产证明、土地证明材料的,须由县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替代。

  (2)申请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省级开办补助的项目应提交材料:

  ①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省级建设(开办)补助申请表;

  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4.补助标准

  对建筑面积在300-749平方米、750-1084平方米、1085—1559平方米、1600平方米及以上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并按照建设规模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5万元、6万元的开办补助。

  (二)农村幸福院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开办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在农村中心社区或建制村建设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互助养老服务设施。不具备生活、居住功能的农村老年人健身娱乐活动中心、老年灶等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

  (1)申请农村幸福院省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的项目,原则上其建筑规模占地不低于2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具有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等服务功能,设置日间照料床位不低于20张。

  (2)申请农村幸福院开办补助项目,须是省级已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且已投入运营的项目,符合《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鲁民函〔2015〕313号)等规定。

  3.申报材料

  (1)申请农村幸福院省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的项目应提交材料:

  ①农村幸福院省级建设(开办)补助申请表;

  ②社区、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③农村幸福院规划设计图纸复印件;

  ④确认土地、房产用于农村幸福院建设的证明。

  (2)申请农村幸福院省级开办补助的项目应提交材料:

  ①农村幸福院省级建设(开办)补助申请表;

  ②社区、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③农村幸福院规划设计图纸复印件;

  ④确认土地、房产用于农村幸福院建设的证明。

  4.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幸福院,分别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3万元的开办补助。

  (三)日间照料设施转型发展奖补项目

  1.项目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具备日间照料、失能老年人托护、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托管运营或直接建设运营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由街道、社区居委会运营的,不在此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

  (1)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相关建设、运营管理标准和规范;

  (2)省级已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开办补助;

  (3)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托管运营,协议运营时间不少于5年,或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直接建设运营;

  (4)具备日间照料、失能老年人托护、居家养老服务等功能,设施设备齐全,功能划分合理,失能老年人托养床位不少于10张;

  (5)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开业正常运营时间不少于1年,财务状况良好,运营发展可持续;

  (6)服务老年人满意度不低于90%。

  3.申报材料

  (1)日间照料设施省级转型奖补申请表;

  (2)运营主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日间照料设施运营情况报告;

  (4)第三方出具的运营评估报告。

  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托管运营的,还需提供与建设主体签订的不少于5年的托管运营协议。

  4.补助标准

  对建筑面积在300-1084平方米、1085-1559平方米、1600平方米及以上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符合条件的分别补助运营主体6万元、8万元、10万元,连续补助三年。

  三、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补助项目

  (一)院校设立老年(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补助项目

  1.补助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老年(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能够开展正常教学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2.补助条件

  (1)连续招生两年以上且每年招收专业学生不少于20人,能够开展正常教学活动;

  (2)师资、实验实训设施符合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设立老年(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有关规定,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3.申报材料

  (1)院校设立老年(养老)管理与服务专业省级补助申请表;

  (2)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老年(养老)管理与服务专业招生文件的复印件;

  (3)设立老年(养老)管理与服务专业的师资基本信息表、实验实训(场所、仪器设备)设施一览表;

  (4)本校最近两个学年招录老年(养老)管理与服务专业学生花名册、教育部学信网、省教育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教育局主管部门在籍专业学生验证材料。

  院校设立老年(养老)管理与服务专业省级补助资金,由相关院校直接向省民政厅、财政厅提出申请。

  4.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省级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补助项目

  1.补助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从业满3年以上的本、专科毕业生和技工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2.申报材料

  (1)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省级补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件、学历(学位)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3)所在养老机构出具的工资发放、缴纳社保等材料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相关负责人签字);

  (4)申请人与所在养老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入职养老机构的本科、专科毕业生,分别给予2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技工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享受专科毕业生补助政策。

  (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补助项目

  1.补助范围

  在本省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申报材料

  (1)养老护理员省级职业资格补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养老护理类技师或高级工职业等级资格证书复印件;

  (3)所在养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工资发放、缴纳社保等材料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相关负责人签字)。

  3.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机构护理员,分别给予每人2000元、1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省级培训补助项目

  1.补助范围

  参加省民政厅组织的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和中、高级养老护理员培训的人员。

  2.培训和补助方式

  省民政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大专院校或养老机构实施培训,省民政厅、财政厅根据培训任务预拨相关单位培训补助资金,待培训结束考核后据实结算。

  四、责任分工

  对本方案规定范围内的相关补助项目,由省、市、县三级民政、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分类补助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省民政厅、财政厅职责

  1.负责下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年度任务,预拨省级专项补助资金。

  2.负责对院校设立老年(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省级补助项目进行审核审批。

  3.负责向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和中、高级养老护理员省级培训实施单位拨付培训经费。

  4.负责对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进行抽查和绩效考评。

  (二)市级民政、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对县级提报的养老机构省级建设(运营)补助项目进行审查审批。接到县级项目申报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采取自行或委托方式进行项目评审;负责市本级养老机构省级建设(运营)项目,以及对市本级养老机构中申请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省级补助和养老护理员省级职业资格补助的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和审批。

  2.负责根据材料审核、现场勘查和评审结果,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资金,通过当地报纸和民政系统网站等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3.负责对本地确认的省级补助项目进行抽查和绩效考评。

  (三)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对本地申报的养老机构省级建设(运营)补助项目受理和初审。接到项目单位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和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相关项目补助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情况和补助建议,并由民政局、财政局审查人、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上报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批。

  2.负责编制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建设规划并报市级备案,受理省级建设补助、开办补助申请,进行实地勘察和材料审核和审批;对申请日间照料设施转型发展奖补项目、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省级补助和养老护理员省级职业资格补助的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和审批。根据材料审核、现场勘查和评审结果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资金,通过当地报纸、民政系统网站等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3.负责对本地确认的省级补助项目进行抽查和绩效评估。

  (四)项目单位和法人职责

  1.按规定和要求填写相关项目申报表,提供内容详实、手续完备的申报材料。

  2.向民政、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接受民政、财政部门的指导、检查和考评。

  3.在项目竣工后及时向民政、财政部门提出组织考核验收申请。

  4.对项目真实性和永久性及补助资金使用合规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监督管理

  市县两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省有关规定和制度,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省级补助项目审核确认的具体办法,规范审批流程,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建立省级补助项目档案和数据库,加强对省级补助项目的日常监管,定期对项目建设和运作情况进行检查,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积极探索将政府补助资金作价记账,政府不参与养老设施运营管理、收益分红和债务承担,对改变养老用途、运营主体擅自提前终止运营协议的,依法进行追偿和处置。

  省民政厅、财政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省级补助项目的审核确认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向全省通报。对抽查不合格的项目(手续不全、程序不完备等一律视为不合格)、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省级补助资金的项目、获取省级补助资金后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项目,一经查实,列入省级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涉及相关项目的省级补助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文件执行。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运营奖补项目待省级平台建成运营后另行制定,省级养老服务业股权引导基金设立运行方案、社区治理暨养老服务创新实验区评估办法另行制定。《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4〕72号)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养老机构床均综合建筑面积按照《养老机构设施设备基本配备规范》(DB 37/T 2720-2015)、《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医疗养老结合基本服务规范》(DB 37/T 2721-2015)等有关标准执行。养老机构床均综合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0平方米,在床均综合建筑面积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前提下,省级按照各养老机构实际拥有的床位数量给予补助。医疗机构内设的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院,应专门设置功能分区,严格区分病床和护理床位,不得将病床纳入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范围。

  (三)按照“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敬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和乡镇”的要求,本着尊重实情和实用、适用的原则,鼓励位置相邻、规模较小、老年人口较少的城乡社区、村(居)合建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

  (四)对已资助的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不得重复享受,不找平补差。已建养老机构,经改造达到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资助条件的,可补助提高20%部分。对按照鲁民〔2014〕72号文件规定已经享受大中专毕业生入职补贴的人员,达到本方案规定条件的,可再次申请补助,符合条件的按现有补助标准进行补齐。

  (五)发展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已经按照规定标准足额给予补助的项目,不得通过改变机构名称等形式巧立名目重复申请补助。

  (六)对按照本方案规定市县两级确认已给予补助的项目,市县两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分类填写相关补助项目汇总表,在每年7、10月分批次逐级集中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备案。

  (七)除农村幸福院和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省级培训补助项目外,本方案涉及的其他项目不适用于青岛市,相关具体办法由青岛市另行制定。

  (八)各市可根据本方案的规定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九)本方案由省民政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16年7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王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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