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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出台《关于促进台资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6月9日施行

2018年05月23日 15:49:00来源:中国台湾网

  中国台湾网5月23日泸州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台办《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泸州市以开展“服务台商大走访”活动为抓手,了解台资企业意愿,听取在泸台商建议,出台了《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台资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分别从土地供给、税费优惠、科技创新、提供服务、产业扶持、放宽准入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积极促进台湾同胞在泸州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享有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力争通过深化泸台经贸合作,促进在泸台资企业转型升级,切实做大做强泸州市台资经济总量,加快打造长江上游台商投资新高地。(中国台湾网、泸州市台办联合报道)

  延伸阅读:《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台资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台资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泸市府发[2018]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台办《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台资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川府发〔2010〕17号)和市委“决胜全面小康,建成现代化区域中心”的战略部署,积极促进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加快给予台资企业与我市陆资企业同等待遇,促进台湾同胞在泸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资企业”)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一)力争全市注册落户台资企业逐年增长,每年新增台商投资有大幅提升,切实做大做强我市台资经济总量,加快打造长江上游台商投资新高地。

  二、工作重点

  (二)促进现有台资企业转型升级。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为台商创造更加优质的发展环境。做好台资企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健康养老、新能源新材料、跨境电商、现代农业、文化创意项目。

  (三)着力打造对台经贸合作平台。积极参加、承接国台办、省台办举办的各类经贸活动;设立泸州市驻台经贸联络机构,加强与岛内主要行业工会的战略合作;加大与沿海台商协会的交流对接,着力构建泸台产业合作平台、经贸交流平台、台资承接平台。

  (四)着力加大对台招商引资力度。针对台湾优势产业,围绕我市产业需求,精心策划包装一批有潜力、有市场的对台招商项目。加强组团赴台考察交流,推进入岛招商;紧跟台资龙头企业,开展以商招商;充分挖掘利用岛内人脉资源,做好以情招商;定向承接台资产业转移,实现精准招商。

  三、扶持政策

  (五)优先保障土地供给。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产业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的台资企业,与我市陆资企业同等运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凡列入省、市重点管理的对接项目,在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方面提供便利服务。

  (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制造业台企,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照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的100%奖励,第三年按照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的50%予以奖励。经营期不满10年的,已兑现奖励应退回。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用于科技研究、开发等,按现行增值税退税政策执行。

  (七)鼓励台商科技创新。引导支持台资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对台资企业研发并转化的自主创新成果,鼓励支 持申报科学技术奖励、专利奖。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科技创新优惠政策;支持台资企业建设研发平台,对符合条件的研发平台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鼓励台资孵化机构和优秀运营团队以及参与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全链条创新创业体系,获得相应评定资质的可享受相应的创建资金财政补助。通过“川南科技成果与专利技术实体交易市场”,为台资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技术交易服务。

  (八)提供优质专门服务。建立泸州市重点台资项目推进机制,实行全程代办制、保姆式动态跟踪服务制。对落地在市内的重特大台资(商)投资项目,由所在园区、市级有关对口主管部门联合市台办确定专门机构、配备专人跟踪服务和对接协调,确保项目推进。开通对台服务绿色通道,窗口行业指定专人办理涉台业务,项目承接地政府指派专人负责协助台资项目前期建设工作。

  (九)产业扶持专项政策。鼓励发展电子产业,对新引进的台湾岛内骨干电子信息企业,享受总部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泸台江海联运,按照泸州港口物流扶持政策方案的补助标准及时给予补助支持。台资企业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

  (十)放宽台资准入条件。注册从事负面清单外的台资企业实行先办证后备案,台湾同胞可以凭台胞证(卡)等有效证件直接办理工商注册。鼓励台资开办诊所、门诊部、医院和康养机构。新招引台资企业可以跨行政区入驻,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招引方和落地方财政扶持和共享比例。

  四、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台资企业发展工作推进小组,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联系台资企业制度。适时建立泸州台商服务中心和台资企业协会。

  (十二)保障合法权益。市和县(区)要认真贯彻执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好台商维权服务职责,进一步提高公共管理水平。

  (十三)确保政策落实。符合本意见奖补条件的台资企业,在条件具备后向属地县(区)台办申报,各园区台资企业直接向属地园区管委会申报。市、县(区)、园区已有明确政策依据的,按原政策规定对台资企业进行奖补。新政策所新增的奖补资金,由受益财政按现行的财政体制承担,各项奖补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补”的原则办理。各县(区)、园区、市级相关部门要细化促进台资企业发展目标任务,落实具体措施,加快台资企业发展。对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损害台胞台商合法权益的要定期进行通报。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6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9日

[责任编辑:赵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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