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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失灵、证据被疑作假 前纪委书记命丧车祸的“罗生门”

2017年06月08日 09:08:00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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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方两次抗诉

  2013年5月2日,沁阳市公安局将王浩斌刑事拘留。

  2013年5月17日,王浩斌以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执行逮捕。

  2013年11月3日,沁阳市公安局通过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王浩斌“患有小脑网膜囊肿疾病,有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暂不适合羁押”的司法鉴定,决定对王浩斌取保候审。

  王浩斌取保候审一事,一度引起死者家属、律师、检察官的质疑。

  死者妻子吕爱平在写给沁阳市公安局的《重新鉴定申请书》中指出,沁阳市公安局向死者家属提供“被鉴定人王浩斌目前患有小脑蛛网膜囊肿疾病,其所患小脑蛛网膜囊肿有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建议其接受正规临床治疗,定期复查观察囊肿体积变化,以防意外”的医学鉴定后,家属在比照了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相关规定后,认为“小脑蛛网膜囊肿”不属于影响羁押的疾病。

  张南京称,在沁阳市公安局提供的有关王浩斌取保候审的案卷里,王浩斌的取保理由只有“根据局领导安排”几个字,具体哪个领导安排没说。案卷里没有王浩斌本人、家属或者律师的取保候审申请;卷宗里说“我们发现他(王浩斌)头痛、恶心、呕吐”,却没有说谁发现的,谁看见的,卷宗里也没有狱医有关王浩斌病情诊治的资料。

  张南京指出,一般都是嫌疑人本人或者其家属提出因病取保候审申请,而看守所主动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检查,并称其患病,应该取保候审的情况,比较罕见。

  2013年12月27日,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2月11日,沁阳市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王浩斌交通肇事一案时,死者家属即提出重新鉴定王浩斌病情。

  2014年7月8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时,死者家属再度指出“王浩斌取保候审存在病情造假可能”,并要求对王浩斌当场验伤。

  经张学林家属一再要求,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上海司法鉴定所对王浩斌的病情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王浩斌的病情不影响羁押。

  2014年7月10日,王浩斌被重新执行逮捕。

  2014年10月27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

  判决书下达后,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5年7月20日,该案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

  庭审现场,出现了罕见一幕:被告人王浩斌始终坚称自己是事故肇事者,受害方律师在法庭上却为王浩斌“辩护”,称他只是顶包者,并出示了多个证据。

  受害方律师特别指出,在该案中,时间、地点、人物等三个方面均说明,目前所谓的“肇事者”王浩斌不是肇事者。

  本次庭审中,检方认为,这本是一起普通交通事故,但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王浩斌除存在酒后驾驶、肇事逃逸等问题外,更为严重的是,王浩斌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并作出不实证言。正是因为王浩斌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及作出不实证言,导致此案在长达2年5个月的时间里不能定案,带来了巨大的司法成本,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检察官同时指出,即使在当天的庭审中,王浩斌仍然不能完全做到如实供述,性质十分恶劣。因此,对肇事者王浩斌应给予严判、重判。

  被告方辩护律师则称,被告人王浩斌曾主动打电话向警方投案,有自首情节,应予酌情轻判。

  2015年8月21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浩斌交通肇事的时间事实不清、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接处警报警单相互矛盾、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本案的犯罪事实、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将案件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2016年7月12日10时30分,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

  2016年7月26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依然认定王浩斌就是肇事司机,再次判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4年8个月。无论定性还是刑期,均维持了一审判决。

  发回重审的一审判决下达后,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再次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

  2016年12月2日,焦作中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和以往开庭受害人方质疑王浩斌是否为肇事司机不同的是,此次庭审中,受害人家属方直指王浩斌不是本案的肇事司机,要求法庭将此案发回重审。

  2017年5月22日,焦作中院二审对王浩斌案作出终审判决。

  二审终审《判决书》认为,张学林案中肇事时间无法确定。王浩斌是否开豫HGX444号小客车与豫HQX3311号小轿车在老沁河桥上相撞值得怀疑。

  《判决书》还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时间是2013年2月11日21点20分,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次,该《认定书》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所依据的是王浩斌、武磊磊、沈小正当时的虚假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

  二审终审判决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告无罪。

  二审法院认为,王浩斌指使拜林龙冒充豫HGX444号小客车的肇事司机,还指使沈小正、武磊磊等人多次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言,严重干扰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判决王浩斌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当天,张学林之子张新舜明确表示对该判决结果不满意。5月25日,张学林家属写了一封《立案申请书》,准备交给焦作市公安局,申请焦作警方对此案重新立案、重新侦查,还事实以本来面目。该申请书认为,沁阳市公安局对此案应全面回避,改变管辖,由焦作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直接立案侦查。

  张南京说,这起交通肇事案件,在诉讼道路上整整走了近四年半的时间,走完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进入二审的所有诉讼程序,在司法界非常罕见。

  

[责任编辑: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