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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市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北海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2021-01-07 11:22: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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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0日,广西北海市举行新闻发布会。(图片来源:广西北海市台办供图)

  中国台湾网1月7日讯 2020年12月30日,广西北海市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进一步促进北海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北海40条”)。以下为措施全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自治区的一系列惠台政策,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投资、创业、就业、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提供与大陆居民同等待遇,进一步促进北海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助推两岸融合发展,结合北海实际,现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落实台资企业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的同等待遇

  (一)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参与国家发展规划、广西和北海发展计划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旅游文体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海洋局、行政审批局、投资促进局、金融办)

  1.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北部湾经济区、廉州湾新区建设、向海经济发展、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桂台产业合作北海示范区建设。鼓励台湾地区企业在北海设立总部、金融机构、研发中心等,并同等享受北海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

  2.台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发展计划、“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广西和北海系列经济发展计划,在北海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加工贸易、冷链物流、大健康产业、休闲观光农业、高效节水灌溉、会展服务等重点领域产业,相应享有与北海企业同等支持政策。

  3.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在考察、对接、项目落地等方面,给予积极协调和辅导;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项目纳入北海市“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储备库,并向自治区推荐。

  4.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在广西及北海举办的中国-东盟博览会、北海南珠节等各种博览会、投资合作活动、会展和商务活动,并为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提供必要的便利。

  (二)落实台湾同胞在北海投资考察、企业注册登记、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的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行政审批局、投资促进局、市场监管局、台办)

  1.台湾同胞在北海投资考察、洽谈项目,由专门部门负责接待推介,对接服务。

  2.台资企业在开办注册、工商登记、水电获得等行政审批工作流程和办结时限上,同等享受北海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

  3.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投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市级重大项目,并优先推荐为自治区级重大项目,申报成功的,同等享受配套的优惠政策。

  4.落实市领导联系重点台资企业和重大台资建设项目制度。市领导通过走访调研、召开协调会等形式,及时解决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遇到的困难问题。

  5.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由市非公办商市台办,安排市营商环境监督员联系重点台资企业和重大台资建设项目,畅通企业反映困难问题和诉求的渠道,宣传全市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并督促相关部门抓好贯彻落实。

  (三)落实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北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海洋局、市财政局)

  1.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运用台湾的新品种、新技术、新理念、新模式,助推北海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

  2.台资农业企业同等享受申报农机购置补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等政策性补贴。

  3.台资农业企业按规定可申报各级产业化龙头企业、广西各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基地,并同等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4.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发展设施农业,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的台资农业项目,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用地,同等享受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实行县级备案制;发展大棚果蔬产业的,按照《北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海市发展大棚果蔬产业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给予奖励。

  5.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创建桂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两岸农业产业合作示范基地、两岸技术引进示范交流基地。

  6.从事农产品初加工业的台资企业,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7.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申请“三品一标”,参与北海市“品牌建设行动”,打造具有台湾风情和北海特色的农业品牌。

  (四)落实台资企业在实施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创新产品研发、科研项目申报和团队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

  1.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培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国家首台(套)产品的评定,同等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促进产品研发和示范应用;对购置首台(套)产品的台资企业,给予同等的政策支持。

  3.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科技领域的重大研发项目,同等享受专项资金政策。

  4.台湾地区科研机构、企业、高等院校在北海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北海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北海市支持顶尖人才和领军型人才及其团队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落实台资企业在知识产权申请、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同等支持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1.鼓励台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合作,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等。

  2.支持台资企业、研发中心申请PCT国际专利和国内发明专利、实用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或通过相关专利申请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进行资助或奖励。

  3.支持台资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进入北海进行交易、转化,同等享受相关知识产权激励政策。

  (六)落实台资企业依法享受北海企业同等税收优惠和扶持奖补政策。(责任单位:市各行业主管部门、税务局、财政局)

  1.对符合重大项目申请条件的台资企业投资项目,可同等按照有关激励办法申请奖励。

  2.符合促进西部大开发、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3.台资企业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同等适用相关优惠政策。

  (七)落实台资企业土地市场的平等主体待遇,保障台资企业投资项目用地供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海洋局)

  1.符合自治区、市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台资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台资项目,在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不低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仓储物流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价格最低标准可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

  2.对于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养殖用海,减半征收海域使用金;建设海洋牧场、人工渔礁等公益性事业项目免收海域使用金;对10米等深线外的深海养殖用海免收海域使用金。

  3.台资企业可通过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允许在出让合同中按相关土地优惠政策,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的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的土地破坏进行复垦,复垦达到验收标准的,不再收取土地复垦费。

  (八)落实台资企业依法参与北海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国资委)

  1.鼓励和支持台资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参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参与国有企业项目投资。

  2.依法保护台资企业在参与混合所有制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产权权益。

  3.台资企业在参与北海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土地处置和变更登记的,相关土地部门要提供政策指导,为企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开展土地处置和变更登记提供便利。

  (九)台资企业在北海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在北海可参与建设项目的总包和分包。(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政管理局)

  (十)落实符合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公平参与北海市各级政府采购活动的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财政局)

  (十一)支持台湾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北海开展各类业务,鼓励本地金融机构积极为台湾同胞开展业务活动提供相关便利。(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1.支持台湾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依法在北海以独资或合资的形式设立总部,开设分支机构或与我市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

  2.支持北海各类金融机构为我市中小微台资企业、台湾同胞提供便捷开设账户、电子支付、投资理财、融资等服务。

  3.支持北海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与台湾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依法开展业务合作。

  4.鼓励台湾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入驻我市红树林现代金融产业城,参与北海市红树林现代金融产业城项目建设。

  (十二)鼓励符合条件具有资质的台湾养老、医疗机构在北海发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健委)

  1.台湾同胞可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建、运营养老设施和提供养老服务,并依法到自治区民政厅进行备案。

  2.鼓励台资养老机构通过“ppp”合作、提供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北海“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的改革建设。

  3.支持有条件的台湾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在医疗领域以合资、合作的方式在北海与当地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合作经营。

  (十三)鼓励台资企业加强社会合作,融入当地发展,促进合作双赢。(责任单位:市台办、北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北海工业园区管委会、人社局、财政局)

  1.支持台资企业和所在园区管委会与北海相关高等职业院校达成合作协议,利用课程培养方案和寒暑假期安排学生入企实习实践,助力企业解决季节性缺工问题和为社会培养优秀人才。

  2.鼓励北海台资企业积极申报北海就业见习基地,对成功申办的见习基地,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见习,按规定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单位,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3.鼓励台资企业打造“扶贫车间”,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

  二、促进台湾同胞学习、创业、就业与北海居民同等待遇

  (十四)落实台湾同胞子女学前教育和中小学入学、就读与北海户籍居民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

  1.经批准设立的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原则上都可以接受台湾同胞子女就读,就读条件与北海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2.被认定为高层次人才台湾同胞的子女入学就读,按照《北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可按高层次人才台湾同胞意愿为其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十五)台湾省籍学生参加中考、高考依法享受相关政策照顾。(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台办)

  1.参加北海市中考的台湾省籍学生,可按当年发布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方案依法享受中考加分政策照顾。

  2.在北海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学生,可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申请高考加分。

  3.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户籍学生可参加教育部统一组织的华侨港澳台联合招生考试。

  (十六)台湾同胞按规定可在北海参加各项职业培训、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资格考试。(责任单位:市司法局、人社局、卫健委)

  1.台湾同胞可按规定参加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进行职业技能等级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参加相关职业培训。

  2.台湾同胞参加考试(培训)方式、考试(培训)内容、收费标准、分数线等均与北海考生相同。相关考试、考核及培训的具体事项,由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部署制定。

  3.台湾同胞参加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通过并取得资格证书后,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执业注册。

  4.在台湾已获取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在北海申请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时,只需通过大陆法律法规考试,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

  5.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在北海申请短期行医,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十七)在北海的高校、科研机构、公立医院、高科技企业等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都可同等参加相应的系列、级别的职称评审,在台湾地区参与的项目、取得的成果、从事技术工作年限,同等视为本人的专业工作业绩和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科技局)

  (十八)台湾同胞在北海就业创业同等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扶持补贴等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

  1.对毕业年度台籍高校毕业生(指在内地高校就读毕业的台籍学生,下同)自愿参加创业培训,并通过培训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按《北海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2.台籍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持《就业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毕业5年内首次在北海市内创办小微企业并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台籍高校毕业生,按照相关标准同等给予补贴。

  3.台湾同胞创业入驻北海创业孵化基地,在准入条件、创业指导、场地用水用电补贴、政策扶持、市场推广、事务代理等方面享受与其他入驻创业者同等待遇。

  (十九)支持台湾青年到北海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参加北海“青创杯”,参与创建桂台(北海)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责任单位:市台办、团市委、科技局、人社局)

  (二十)在北海生活的台湾同胞可从事网约车经营和提供驾驶服务,在申请公司运营资格、车辆运输资格、驾驶人员资格的流程和认定办法,按《北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执行。(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局)

  (二十一)台湾同胞取得祖国大陆认可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符合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的,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应聘到我市各级政府直属及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就业。(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人社局)

  三、积极为台湾同胞在北海生活提供便利

  (二十二)加快推进银行、医院、交通、人才招聘等公共服务场所系统设备的完善升级,逐步推动台湾居民居住证、台胞证在北海与大陆居民身份证同等使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

  (二十三)在北海生活、工作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台湾同胞,可按相关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流程、“三审”内容与其他申请人实行一致管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二十四)支持在北海就业的台湾同胞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1.在北海就业的台湾同胞可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与北海当地缴存职工一视同仁。

  2.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台湾同胞,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等权利。

  3.在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4.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台湾的,可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十五)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用人单位聘用、招用的台湾居民,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医保局)

  (二十六)在北海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享有与北海居民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待遇。医疗机构在按照规定书写和保存医疗文书的同时,还应为就诊的台湾同胞提供符合台湾地区健保机构退费要求的医疗文书。(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二十七)在北海认定为各行业高层次人才的台湾同胞,其资助补贴、户籍办理、住房、就医、职称评聘、配偶就业以及各类生活保障方面实行“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卫健委、医保局、科技局)

  (二十八)长期在北海生活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台湾同胞可同等享受低保待遇;突遭变故致生活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在北海亡故的,同等适用殡葬惠民政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二十九)台湾同胞可凭台湾居民居住证、台胞证,可同等享受市内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场馆、指定景区景点、公共交通等优惠服务待遇。(责任单位:市旅游文体局)

  (三十)市台办聘请法律顾问,为在北海工作生活的台湾同胞义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同等享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台办)

  (三十一)设立北海市台胞台商服务中心,为台湾同胞提供政策咨询、投资服务、投诉接待、紧急救助等方面的服务。(责任单位:市台办)

  四、进一步深化社会文化交流合作

  (三十二)支持和鼓励台湾青少年参与中华经典诵读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共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责任单位:市台办、教育局、旅游文体局)

  (三十三)支持台湾同胞参与广西壮族“三月三”等少数民族民俗文化活动、北海疍家民俗活动和客家联谊活动,并为台湾同胞参加活动提供必要便利。(责任单位:市台办、民族宗教侨务局)

  (三十四)支持台湾青少年参加我市高等院校、中小学及有关单位开展对台青少年文化交流活动,并为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责任单位:市台办、教育局、市财政局)

  (三十五)支持台湾同胞参加国家及北海各级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专门奖项和荣誉称号评选。(责任单位:市台办、外事办)

  (三十六)鼓励台湾同胞加入北海市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总工会)

  (三十七)鼓励我市教育文化科研机构与台湾相应机构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的合作研究和成果应用。(责任单位:市台办、教育局、民族宗教侨务局、旅游文体局)

  (三十八)支持台湾有关协会、同乡会和基层民众来北海参访交流,加强相互了解,推动民间基层交流。(责任单位:市台办)

  五、附则

  (三十九)以上措施与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现行其他政策出现交叉或不一致的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与国家、自治区现行其他规定出现冲突的,以国家、自治区规定为准。

  (四十)以上措施执行期限内,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