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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

时间:2014-06-13 18:17   来源:闽台在线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和国务院批准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有关要求,为全面推进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深化改革开放为动力,进一步发挥国家赋予厦门经济特区在改革开放和两岸交流合作中的“视窗”、“试验田”和“排头兵”作用,为推动两岸交流合作向更广范围、更大规模、更高层次迈进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为全国深化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围绕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和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的体制机制,先行试验一些重大改革措施,国家拟出台的涉台政策,厦门具备条件的优先在厦门先行先试,力求改革创新和深化两岸交流合作有新突破。

  2.坚持因地制宜,突出优势。立足厦门独特优势,探索深化两岸交流合作新模式、新途径和新领域,力求服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大局有新局面。

  3.坚持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统筹经济、社会、环境、城乡、区域等一体化发展,力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的基础条件有新提升。

  4.坚持规划先行,有序推进。围绕总体方案的改革试验内容,分解任务,明确阶段目标,落实保障措施,力求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有新进展。

  (三)主要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推动两岸交流合作、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总体战略部署,在推动科学发展和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试验,创新体制机制,以配套推进区域合作、行政管理、对外开放等支撑体系建设为基础,构建两岸交流合作先行区。通过促进两岸产业深度对接,促进生产要素进一步融合,形成两岸经贸合作最紧密区域;通过推动文化以及科技、教育、卫生、体育等全方位、多层次的交流合作,形成两岸文化交流最活跃平台;通过完善两岸直接“三通”(通商、通航、通邮)基础条件,提升对台开放合作整体功能,形成两岸直接往来最便捷通道;通过完善新型高效的社会管理体系,优化保护和服务台胞正当权益的法制政策环境,形成两岸同胞融合最温馨家园。

  1.到2015年,初步建立适应科学发展、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的体制机制。两岸产业对接和经贸合作进一步深化,经济转型升级初显成效,厦门岛内外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系基本建立,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化框架基本形成,对外开放的视窗作用更加显现,政府行政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对台交流合作的前沿平台功能更加凸显。

  2.到2020年,建立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密切两岸交流合作的体制机制,形成两岸新兴产业、高端服务业深度合作集聚区,城乡一体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化、经济国际化水平全面提升,形成完善的服务型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两岸交流合作不断加强,形成两岸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四)工作思路。围绕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的要求,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总体考虑集中体现“三个着力”:着力推进两岸交流合作,促进两岸互利共赢;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着力统筹经济、社会、城乡、区域等协调发展,形成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和谐区域。重点推进两岸产业合作、贸易合作、金融服务合作、文化交流合作、直接往来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配套推进社会、城乡、区域、行政管理、全面开放等方面体制机制创新,为深化对台交流合作提供有效的支撑平台和制度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创新两岸产业合作发展的体制机制。根据两岸资源禀赋条件,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优势互补的原则,进一步拓宽合作渠道,创新合作模式,建立有利于厦台两地产业深度合作的体制机制。

  将厦门建设成为海峡西岸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基地,支持厦门与台湾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汽车零部件、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海洋等产业领域深度合作,依托台商投资区和重点产业园区,共同建设两岸产业对接专业园区,着力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提升传统优势产业,鼓励向产业链高端延伸,推进资源利用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淘汰落后产能,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发挥对台农业交流合作基地的视窗、示范和辐射作用,促进对台农业资金、技术、良种、设备等生产要素的引进与合作。率先在金融、物流、教育、文体、医疗、旅游、会展、中介服务等领域开展合作。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建设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支持台资企业在厦门设立地区总部、营运中心、研发中心、配套基地、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支持厦门各类行业协会与台湾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流协作机制。支持在厦门设立两岸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服务两岸的基础设施项目和涉台重点产业项目。支持厦门与台湾在闽南特色旅游、旅游装备制造业和旅游信息化建设等领域优先开展合作,积极探索和建立旅游产业合作的模式和机制,为推动两岸旅游产业化合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优先对台放宽现代服务业市场准入,允许台商在厦门以独资或控股方式,投资环境服务、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工业设计、建筑设计、资产评估、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等服务业,积极推动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支持厦门开展云计算服务创新发展试点示范工作,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框架内,优先考虑在厦门开展对电信增值业务开放外资股比限制的试点。

  创新两岸产学研合作机制,加强两岸科技交流合作平台建设,鼓励两岸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共同设立两岸合作研发机构,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联手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推动两岸科技要素自由流动,支持台湾高科技创新人才、台湾学生在厦门创业。鼓励和支持台商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按照台湾科技园区管理模式,在厦门自主开发建设产业园区,吸引台湾具有先进技术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落户。允许符合资质条件的台港澳资企业申报国家科技计划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成立厦台知识产权联盟,探索建立两岸知识产权同业保护、服务、协调和预警应急机制。

  采取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支持厦门加快发展,鼓励开展现代服务业创新服务,促进产业升级和对外深度合作。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集美、海沧、同安、翔安4区除外)经认定的新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创新两岸贸易合作的体制机制。按照两岸贸易投资便利化的要求,创新贸易管理和服务体制,实行更加开放的对台贸易政策,扩大对台贸易。

  在厦门划定特定区域建设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探索实施鼓励其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台湾企业在合作示范区从事现代服务业的资格限制,降低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开展现代服务业创新服务,积极稳妥推进有利于两岸投资、贸易、航运、物流等领域便利化的相关措施。加快在厦门建设“大陆对台贸易中心”。支持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等载体建设,适当放宽台湾商品免税额度限制,在一定的商品范围内和现有每人每天3000元人民币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进入大嶝市场人员每人每天免税携带台湾商品的额度,促进厦台商贸业交流合作。探索现代商贸流通方式,创新电子商务发展管理模式。

  积极探索两岸通关便利化措施。深入推进“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探索建立两岸共同研究制定标准的渠道和机制,在ECFA的框架下,根据两岸对口业务部门的合作部署,推进厦台两地海关、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认证的合作,实现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信息互换,以及检测结果的比对。

  (三)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根据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总体部署,推动金融体制创新、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扩大金融服务范围,加快建设辐射海西、服务两岸的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大陆对台金融合作的重大金融改革创新项目,厦门具备条件的优先安排在厦门先行先试。

  以集聚金融资源为重点逐步完善区域性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内外资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在厦门设立总部、资金营运中心、研发中心、外包中心或后台服务机构。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按照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来厦门设立法人机构、分支机搆或代表处。允许台湾金融保险机构在厦门开展对台金融服务。参照CEPA相关政策规定,支持港澳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厦门设立分支机搆或参股当地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新设综合类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产业基金等紧缺性金融项目。支持厦门引进外资网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以先行先试为重点逐步形成区域性金融要素市场。随着“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的建设发展,根据厦门市与台湾地区的特殊地理位置关系,进一步研究在厦门建设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城市处理中心。进一步开展对台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建立和完善适应离岸投资贸易发展的宽松可控的存贷款制度、税收制度、外债管理制度和外汇资金结算便利制度,逐步形成对台离岸金融市场。支持厦门市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内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性场外股权交易市场开展股份公开转让,探索建立服务非上市公众公司特别是台资企业的股份交易市场,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大力发展期货市场,推动与期货交易配套业务发展。

  以金融改革创新为重点提升金融服务经济发展的水平。支持金融机构积极拓展航运金融、科技金融等新领域。支持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机构创新金融品种和经营模式,特别是开展适合台资企业的金融服务产品,完善对大陆台资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加强厦台两地金融专业人才的培训、业务交流和创新合作。研究持有台湾金融专业证照的人员在厦门从事金融服务业的支持政策。简化台湾金融业从业人员在厦门申请从业人员资格和取得执业资格的相关程序。

  (四)创新两岸文化交流合作的体制机制。以闽南文化为纽带,坚持民间推动与市场运作并举,创新交流合作的方式方法,全面提升两岸文化、教育、卫生交流合作的层次和水平。

  发挥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示范带动作用,建设一批两岸文化交流合作平台和文化产业基地。推动闽南民间艺术展演交流和互访商演,广泛开展寻根祭祖、宗亲联谊等多形式的民间文化交流活动。积极开展厦台体育交流合作,扩大厦门国际马拉松赛、海峡两岸帆船赛、厦金海峡横渡等赛事品牌影响力。健全厦台文化交流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加强与台湾旅游业机构和文化中介经纪机构的合作。积极研究赋予厦门市对台文化交流省级审批管理权限。

  深化两岸教育交流合作,鼓励厦门市在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办学体制改革等方面先行先试。创新两岸合作办学模式,拓展厦台各级各类学校对口交流和校际协作。推动两岸学历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互认,促进两岸人才互相流动。探索建立两岸人才培训合作机制,鼓励台湾优质职业教育机构以多种方式在厦门与内地合作举办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创建职业院校与台企合作示范性实训基地,推动厦门与台湾院校合作培训专业人才。支持厦门按规定设立对台湾船员的培训机构,开展对台湾船员的培训工作。

  开展两岸医疗卫生领域交流,建立两岸卫生合作对接平台,鼓励台资来厦门设立非营利性医院或高端医疗服务机构,建立两岸病患制度化转院程序与对接机制。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厦门设立独资医院,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厦门设立合资、合作医院的,对其投资总额不作要求。支持台资(含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制定台湾地区医师在厦门执业注册便利化措施。支持和指导厦门相关部门完善药品监督管理能力,提高药品检验检测水平,保证台湾进口大陆中药材、中成药等产品的质量,保障药品安全。支持厦门成为台湾中药材、中成药进入大陆的指定口岸。推动两岸中药材认证工作,支持厦门建设输台药材质量检测和认证中心。支持厦门成为台湾保健食品进入大陆的主要口岸之一。加强两岸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在医疗服务监管、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改进、医院评价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五)创新便利两岸直接往来的体制机制。按照简化、便捷的要求,创新口岸管理体制机制,率先试行便利两岸直接往来的措施,提高两岸人员往来和货物流通的效率和水平,使厦门成为两岸直接往来的综合枢纽。

  健全两岸人员往来的管理机制,实施更加便捷的两岸人员往来政策和管理办法。探索赋予厦门在对台人员交流交往方面更多的审批权限。扩大厦门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一年有效、多次赴台签注”的适用范围和物件。支持厦门在两岸旅游交流合作中先行先试,重点做好厦门赴台湾个人旅游试点工作和赴金马澎地区个人旅游,积极推动两地人员往来便利化政策的实施。

  完善两岸“三通”机制,建立更加便捷的两岸交通体系。利用厦金通道,适时增加航班、增投运力,实现无缝对接,吸引更多大陆居民和台湾民众循厦门至金门中转台湾本岛航线往来两岸。拓展海空客货运直航、海上客货运滚装业务,积极推动两岸经厦门口岸客货滚装运输陆海联运。支持开辟两岸海上邮轮航线。支持两岸旅游服务机构联合深度开发包括邮轮旅游在内的“一程多站”旅游产品,策划推出一批双向旅游精品线路,积极开展联合宣传推广,提升“海峡旅游”品牌的知名度和吸引力。进一步开放航权、优化航路、增辟新航线、增加航班,做优做强两岸海、空直航运输体系。加大对厦门港口公共航道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对台邮件中转地建设,建设对台邮包交换中心,打造两岸邮件往来的主要中转地和集散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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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典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