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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2-04-18 15:31:00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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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规〔202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8日

 

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严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科学精准、动态清零,从严从紧、从细从实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坚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因时因势因情施策,调整和优化防控策略,综合实施退税减税、降费让利、房租减免、财政补贴、金融支持、援企稳岗等助企纾困政策,全力支持相关行业和企业克服困难、恢复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努力用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努力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提出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防疫和消杀支出地方财政给予补贴支持。对零售和餐饮行业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按照防疫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支持;对零售和餐饮企业防疫消杀的支出,给予补贴支持。对机场港口、冷链相关企业人员核酸检测的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二)向抗疫一线人员发放临时性补助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向参与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社区工作者适当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向社区志愿者适当发放临时性补贴。对疫情防控一线职工,特别是医务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公安干警、物资保障和生产一线职工等开展慰问。(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各区政府)

  (三)支持新冠病毒防控创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支持新冠病毒疫苗、快速检测试剂、特效药物等加快科技研发和产业化,通过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等,对新冠病毒疫苗、药物、诊断产品的研发及产业化给予支持,通过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对相关产品按照不同临床试验阶段给予后补助支持,帮助相关企业加快产品审批进度,推动疫情防控创新产品快速形成有效产能、注册上市和投入应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

  二、减轻各类企业负担

  (四)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落实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施大规模退税政策,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以及按照一般计税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重点支持制造业,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底前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五)加大减税降费政策力度。重点面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力度实施一批税收优惠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顶格执行。延长一批税收优惠政策,将2021年第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再延续实施6个月,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六)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022年3月申报纳税期限由3月15日延长至3月31日,受疫情影响在2022年3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免除税务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七)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再免除3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免除6个月租金。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在协商的基础上,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适当减免租金,政府各类扶持政策优先支持主动减免房租的市场主体。对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或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八)加强融资担保支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帮助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续保续贷,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进一步提高担保风险容忍度,提高融资担保规模。降低各类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对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2022年新申请的银行贷款,市融资担保中心融资担保费率为0.5%,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

  (九)实施困难企业贴息政策。运用现有的专项扶持资金,对零售、交通运输等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企业名单并经审核后,对其2022年新增贷款给予贴息,由市、区两级财政资金给予支持。继续实施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积极用好国家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普惠小微贷款再贷款优惠资金。推动金融机构放宽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进一步增加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进一步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奖补政策,将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纳入重点行业目录,对在沪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给予奖励。深化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进一步发挥“银税互动”“信易贷”等平台作用,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开展信用修复工作。(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

  (十一)推动金融机构减费让利和发挥保险风险保障作用。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作用,促进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下行。优化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推动金融机构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电子银行服务收费、支付账户服务费等。支持在沪保险公司进一步丰富抗疫保险产品供给,扩展新冠肺炎保险保障责任,扩大因疫情导致营业中断险等风险保障的覆盖面,创新推出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加强抗疫保险保障服务,研究推出适当延长保单期限、降低保险费率、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措施,建立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提升理赔效率。(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

  四、做好援企稳岗工作

  (十二)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实施1%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继续阶段性下调20%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三)实施培训补贴、创业扶持、工会经费返还等稳岗扩岗政策。鼓励企业开展员工职业技能培训,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为本单位实际用工的从业人员开展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类线上职业培训,按照规定给予线上职业培训补贴。鼓励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对在孵创业企业减免房租;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创业组织和个人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还款,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可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小微企业工会上缴的经费实行全额回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十四)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依托公共招聘平台,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精准服务,高效促进人岗匹配。进一步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支持用人单位采用共享用工等模式。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加强工会对劳动者的服务保障和关心关爱,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互助保障计划,切实维护和谐劳动关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五、支持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十五)实施餐饮等生活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引导电子商务、外卖等互联网平台进一步下调餐饮、住宿、家政等受疫情影响的生活服务业企业服务费标准,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佣金、店铺押金、宣传推广等线上经营成本。鼓励电信运营企业设计推广适合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的产品和应用并降低资费,对餐饮、住宿、家政等生活服务业小微企业免费提供3个月的云服务、移动办公服务等。创新融资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应收账款、订单等信息向餐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

  (十六)实施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对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列入支持名单的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并降低贷款利率,适当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批发市场、超市卖场、电商平台、城市生活物资配送等保供企业正常运行,着力畅通省际和市内物流运输绿色通道,加大主副食品货源组织。推动金融机构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信用信息等数据,鼓励发放更多信用贷款。(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财政局)

  (十七)实施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由80%提高到90%,在全市范围开展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旅游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加大旅游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上海银保监局、市财政局)

  (十八)实施交通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支持保障机场和航空公司做好疫情防控工作。2022年暂停航空、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落实国家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予以补贴,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交通委、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九)实施会展业等纾困扶持措施。研究会展业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或克服疫情影响在2022年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给予补贴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养老机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其他行业困难企业和市场主体,由各行业相关主管部门牵头研究制定扶持措施。(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各行业相关主管部门)

  六、保持全市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二十)支持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根据疫情变化调整和优化防控措施,有效恢复和保持企业发展正常秩序。全面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支持企业和项目恢复生产和施工,切实帮助解决人员到岗、物资运输、疫情防控等问题。帮助企业稳定产业链供应链,支持重点企业和配套企业恢复生产,实行“一企一策”“一厂一案”分类差异化防疫措施,加大精准服务企业力度,针对企业诉求快速响应,切实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发挥长三角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协作机制作用,全面梳理重点企业需求清单并优先支持保障,维持核心零部件和原材料供应。保障交通物流畅通,建立交通运输保障重点企业和人员白名单制度,协调解决货物跨省运输问题。保障重大项目连续封闭施工,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分标段封闭施工,实行“一工地一方案”,切实做好建材供应、防疫物资保障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商务委、各区政府)

  (二十一)保障疫情期间城市有序运行。加强抗疫物资储备和供应保障,持续提升核酸快速检测能力,加强集中隔离房源建设和筹措,支持新冠病毒疫苗和治疗药物进口,引导支持企业参与抗疫应急能力建设,做好后备医疗资源储备。加大防疫数字化转型支撑力度,进一步推动防疫相关信息数据向基层赋能,为更加精准的疫情防控提供支撑。保障城市安全有序运行,强化城市运行保障单位和人员防疫措施,加强各类风险隐患监测、排查和治理,着力保障交通、电力、燃气、供水、通信网络、物业服务等有序运行。扎实做好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支持保障生活必需品生产、配送企业运营,加强货源供应、物流调度和市场监管,确保主副食品供应充足、价格平稳。(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市大数据中心、各区政府)

  国家有其他支持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上海遵照执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发布本领域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和申请指南,积极实行精准推送、线上办理、免申即享等便利化措施;各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市政府建立政策动态更新机制,并根据企业反映的问题和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优化助企纾困相关政策措施,必要的可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综合部门及时研究提出具体领域政策措施,按程序审定并组织实施。本政策措施执行期自2022年3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底(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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