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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织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防护网”

2022-01-27 09:00:00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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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静宜 许雨夕

  互联网为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同时也将未成年人置于网络侵害的风险当中。以浙江省台州市为例,近三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犯罪案件近150件250余人。面对如此高发态势,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迫在眉睫。笔者认为,只有加强各方主体责任,提高未成年人自护能力,密织网络安全防护网,才能更好地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未成年人面临的网络侵害风险

  《2020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我国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了94.9%,已然成为网络“原住民”,但网络生态尚待净化的局面也给其带来诸多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涉网犯罪居高不下。一是网络诈骗及其衍生出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案件层出不穷。近年来,刷单兼职、游戏充值、网课缴费等网络诈骗犯罪手段众多,且不断翻新,多从未成年人需求出发进行包装,手段隐蔽,难以甄别。因其操作简单、获利丰厚,诱惑性极强,未成年人又容易从被害人转化为实施者,加入诈骗团队,继而实施犯罪。二是网络色情和涉网性侵屡见不鲜。有的不法分子将网络上未成年人的照片恶意包装,制成软色情表情包进行传播牟利,而相关网络平台失管失察,或明或暗为传播儿童(软)色情信息提供便利。网络易得性和聊天软件的私密性扩大了未成年人交友范围,导致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性伪装自己,与未成年人发展成朋友关系后见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或通过诱骗获取未成年人裸照,进而要求裸聊实施猥亵,甚至以传播隐私照片和不雅视频相威胁,转到线下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就台州地区而言,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数不断上升,此类案件的占比也从2012年至2017年的11.63%,上升为2018年至2020年的20.9%。三是依托网络实施拐卖犯罪行为时有发生。非法买卖儿童的信息通过包装隐藏在社交平台,形成“供需市场”,导致被拐卖的儿童极易遭受多次侵害,同时衍生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强奸等违法犯罪行为。

  价值导向出现偏差。互联网上,信息通达开放又纷繁复杂、乱象丛生,易对未成年人行为模式和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如炫富拜金、沉溺游戏、崇拜流量、网络欺凌等,这些问题在当下未成年人网民群体中较为突出。通过互联网诱导消费、挑动对立、人肉搜索等事件,近年来也屡见不鲜,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利。

  隐私泄露贻害无穷。针对未成年人群体的网络违法犯罪,通常伴随着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泄露。各大网络平台、App软件等过度读取、使用用户信息,未成年人的姓名、年龄、电话、地址、肖像、生活习惯、个人喜好等均有遭不法分子非法获取、储存、使用等的风险,甚至形成了黑色产业链。究其源头,往往盘根错节,难以查清。

  二、涉未成年人网络侵害高发的成因与规制难点

  一是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社会经验欠缺、法治意识淡薄,易受网络负面信息引导,甚至是被侵害。而许多未成年被害人出于害怕、羞耻等心理,对遭受的网络侵害选择忍受,现实中暴露出来的未成年人被网络侵害事件只是冰山一角。加之电子数据易灭失、取证固证困难等,涉未成年人网络侵害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有效惩处。

  二是网络侵害成本较低。网络普及面广、使用便利、隐蔽性强,违法人员只要有一部可以上网的手机,就能随时随地发送侵害信息,实施侵害行为。网络侵害具有多样化、隐蔽化、跨域化乃至产业化的特点,对案件侦破提出了挑战,IP追踪、数据恢复、异地协作、跨域调查、海量信息甄别等新挑战不断显现。与此同时,司法机关要兼顾未成年人特殊制度的落实,这导致办理涉未成年人网络侵害案件往往周期较长,也难以追溯源头、一网打尽,不利于对违法人员的打击震慑。

  三是监管机制存在漏洞。一方面,网络发展迅速,但相关规制措施较为滞后,相关职能部门也难以实现实时监管,更多只是事后追责。另一方面,能够在第一时间监测不法行为的网络服务平台存在预防意识松懈、管理手段僵化、投诉渠道不畅,甚至为了流量与利益而放任不管等问题。特别是在监管部门权责存在交叉、跨域网络犯罪中,常常涉及管辖权界定问题,易形成灰色真空地带。

  四是精准追责困难。网络侵害行为形形色色、犯罪手段复杂多变,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争议时有发生。尤其是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还涉及到刑事责任年龄、共同犯罪、定性量刑的考量,对承办人选择作附条件不起诉还是相对不起诉、如何准确平衡惩罚与教育手段、平衡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处理提出考验。而对于各大网络平台、电商企业而言,现行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具体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不明晰。

  三、贯彻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应把握的重点

  互联网是把“双刃剑”,未成年人也不可能完全隔离在互联网之外。只有各责任主体各司其职、紧密协同、对症下药,才能更好地为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保护。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政府主管部门应及时完善监管机制,明确责任主体、追责方式,加强行政手段运用,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设置分级推送制度;依法监督互联网企业履行保护义务,及时惩处违法行为;加强网络舆情引导,净化未成年人社交网络空间;大力开展网络安全教育,指导青少年文明健康上网。

  严格落实网络服务主体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强化主体责任,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行业自律体系;完善有害信息过滤、全程隐私保护、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处置不良账号、建立网络自动预警机制、配合调查等举措;不断研发安全上网技术,设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模式;开发适宜、健康的未成年人网络产品,发布正确价值导向的作品,营造安全、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

  持续加大司法机关打击力度。司法机关应主动提升依法打击网络犯罪的能力,加强新型网络犯罪研究,通过“两高”颁布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规范精准地办理此类案件。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应充分发挥融合式监督优势,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能动探索涉网络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等工作;积极履行预防职能,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法治宣传。

  切实加强社会监督主体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区等教育引导作用。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课堂,家长应为子女树立正确榜样,提升教育沟通能力,及时发现、制止和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上网行为。学校应常规化进行网络安全教育,创新方式方法,确保取得实效。社会公众应积极参与网络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合力营造未成年人的安全“防护网”。

  (作者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杨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