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台湾网移动版

    中国台湾网移动版

职业教育法如何护航职教走上“坦途”

2022-01-19 09:22:00
来源:工人日报
字号

  优化职校生升学就业的社会环境、促进职教与普教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被写入草案——

  职业教育法如何护航职教走上“坦途”

  本报记者 张伟杰

  阅读提示

  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职业教育发展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修改职业教育法将着力解决职业教育领域突出问题,为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提供法律基础。职业教育法草案进一步突出职业教育特色,其中优化职教学生升学就业社会环境,加大对积极开展职业教育企业的激励等备受关注。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月22日。

  草案中“优化职业教育学生升学就业的社会环境”的内容引人关注——草案提出“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

  法律大修 “剑指”职教领域突出问题

  “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职业教育发展面临新形势、新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介绍初次提请审议的职业教育法草案时曾表示,修改职业教育法将着力解决职业教育领域突出问题,为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提供法律基础。

  2021年6月,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该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职业教育的内涵、定位、实施原则和体系框架,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强化政府统筹和行业指导职责,发挥企业职业教育主体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多元办学。扩大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健全社会评价体系,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健全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营造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氛围,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和保障等。

  从这些内容可以看出,不论是强化政府统筹,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还是健全社会评价体系,提升职教质量、水平,以及健全职教经费投入机制,加强对职教的支持保障等内容,都是冲着解决职教领域的现实问题而来。而且,修订草案的内容还在不断地完善。

  2021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进一步突出职业教育特色,优化职教学生升学就业社会环境,加大对积极开展职业教育企业的激励等是此次草案的几个亮点。

  修订草案提出,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修订草案还进一步明确对积极开展职业教育企业的支持和引导措施。增加规定,对产教融合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等支持,享受税费优惠。引导企业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

  搭建职教与普教的直通车

  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七条提出:“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这条内容被认为明确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有利于破解义务教育后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壁垒,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过程中,龚建明委员建议搭建好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直通车,推进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试点,继续扩大专升本规模,实施中高职贯通培养,健全职业培训,初步构建纵向贯通、横向融通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体系,让职业学校的学生能升学有门路、就业有保障。

  “建议对该规定进一步细化,避免出现‘软法’倾向。”刘修文委员说,“例如增加规定促进‘本科职业教育’与‘应用型本科’相融通,鼓励高职院校与应用型本科院校以联合培养的方式开办本科职业教育专业,并明确高职院校与本科院校在联合办学中根据各自优势分别承担相应的培养任务,明确各自应享有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等。”

  丁仲礼副委员长进一步提出,草案第35条关于职业教育的教学体系和课程设置的规定比较重要,建议这条内容同第17条关于“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学习成果的融合互认”的内容有所呼应。

  丁仲礼说,如果要促进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学习成果的融合互认,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在课程设置上要有通识教育的课程,不能仅仅是技能教学课程。所以建议第35条中增加一句“注重通识课程教学,为职教和普教融合互认奠定基础”。

  呼吁平等就业 期待消除“歧视性门槛”

  “优化职教学生升学就业社会环境”是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备受关注的一个内容。

  为优化职教学生升学就业社会环境,修订草案提出,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

  对这一内容,有网友直言:“如果真能落实好职教生的就业,那家长也不会排斥职教了”。

  庞丽娟委员说:“职业教育学生和毕业生未来的前途问题,他的升学、就业、职业发展,是我们职业教育能否真正改革发展、能否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教育改革能否成功,百姓对教育是否满意的关键。”

  “如果不能真正破解职教学生发展前途问题,职业教育怎么发展?一定要让这一条落地,才能符合家长和社会的期望。”庞丽娟委员建议增加规定:“不得在升学、就业、职称等职业发展方面对职业学校毕业生设置歧视性门槛”。

  吉炳轩副委员长建议学习借鉴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的好经验。他举例说,芬兰致力于打造终身职业教育体系,为受教育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同时建立技能预测体系,有针对性地进行招生和选择教育内容;瑞典倡导采取“边学边干”的做法,把职业教育同生产、职场无缝对接,在学习中就参与实干,在实干中进行教学;英国推行“学徒学位制”,致力于打通学术与技能的边界,职业教育毕业的学生同其他大学一样可获得同等的学位,受到同等的待遇等。

[责任编辑:杨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