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里的“秘密”
就这样,姜彩熠和绥化农垦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等人一起赶到绥化双盛公司库区,对3号罐进行现场勘验。刑警大队长三次爬上罐顶,亲自勘验测量。经实际勘验测量,3号罐油面高度为1.03米。
刑警大队长安排执法人员用执法记录仪拍摄了勘验全过程和测量结果。为了保证测量结果更加准确,执法人员先后用尺子、绳子、木方三种工具进行检测。最后,办案人员和辩护律师共同确认——3号罐不是空罐,有油,油面高度1.03米。
对此结果,姜彩熠作出以下表示——
紧急勘验结果证明,证人常某生当庭证言是真实的,不是伪证!这次勘验结果,与库存保管账数字吻合,与宋某案发前询问内容吻合,与对张某、王某春、常某生等人的补充调查内容吻合,与常某生及司机孙某刚当庭作证所述吻合。
用混合后的燃料油替代柴油、用轻烃替代92号汽油取样送检,办案人员在明知已没有汽、柴油的情况下,为了给张可辛定罪,用“替代品”送检,涉嫌欺骗检测机构。
办案人员将3号罐说成是空罐,目的是为了掩盖用“替代品”取样送检进而伪造汽、柴油不合格结论的行为。伪造9号罐有汽油、3号罐系空罐是事实证据,以此否认并推翻案发前打开阀门从3号罐向9号罐输入轻烃的证人证言,从而进一步达到对张可辛定罪判刑的目的。
3号罐是不是空罐,是本案的颠覆性证据,在证据链中起到奠基石和支柱作用,直接关系张可辛等人的罪与非罪,直接关系张可辛的量刑问题,直接关系张可辛等四个家庭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悲剧能否发生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