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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修正背后 近千封信建议审查

2018-01-22 10:10:0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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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败诉:夫妻关系存续间债务系共同债务

  一审胜诉后,刘肇琼在二审栽了跟头。

  黄亮提出上诉称,原审认定诉争借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错误。在审理过程中,他还明确表示撤回针对谢飞的上诉部分,同时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数额为92万余元。

  这意味着,黄亮的上诉,主要是请求法院认定刘要对谢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刘肇琼说,二审时她的前夫未出庭。厦门中院经审理认定,诉讼债务系谢、刘共同债务,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厦门中院于2015年12月所作的终审判决书中,该院如此说理: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法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厦门中院认为,谢飞与刘肇琼关系存续期间,谢以其个人名义向黄亮借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刘肇琼主张该债务为谢的个人债务,应当证明存在上述两种例外情形,但刘举证并不足以证明这两种例外情形。

  厦门中院还称,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包括为夫妻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也包括一方或双方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进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刘肇琼以日常生活无需举债为由否认该债务为共同债务缺乏法律依据。

  此外,刘肇琼主张黄亮和谢飞系恶意串通扩大债务,厦门中院未予支持。

  直至败诉,刘肇琼才注意到第24条规定。“我都不知前夫是何时举的债,更不知他举债用在何处,如何举证该债务与我无关?而且前夫自始至终未向法院提交借款用于何处的银行流水。”

[责任编辑: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