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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连载:从“和平统一”大政、“一国两制”构想到“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二)

2019-10-04 08:00: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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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台方针政策:一脉相承、与时俱进》之二

从“和平统一”大政、“一国两制”构想到“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

(接上篇)

  二、“一国两制”构想

  (一)1955年至1973年中国政府有过类似“一国两制”的考虑

  关于为谋求两岸统一而可在统一后让台湾仍然实行原有制度的设想,1955年至1973年多次不同形式、不同程度地出现过。

  ——1955年,周恩来在万隆会议上提出和平解放台湾的主张后,受到鼓舞的章士钊先生主动向周恩来请缨去香港,利用一些旧关系做蒋介石的工作。中共中央托章士钊先生通过香港的关系转交给蒋介石一封信,提出两岸统一的四项主张。其中,第一项为“除外交统一于中央人民政府外,其他人事安排、军政大权,由蒋介石管理。”第三项为“台湾社会改革从缓,待条件成熟,改革将尊重蒋介石的意见,并与台湾各界人民协商。”

  ——1957年4月,蒋介石派时居香港的台湾“立法委员”宋宜山(宋希濂胞兄)到北京与周恩来、李维汉等中共领导人接触,李维汉代表中共与宋宜山就“通过两党对等谈判,实现和平统一”进行协商。李维汉提出四条,第二条为“台湾可以作为中央政府统辖下的自治区,享有高度自治”;第三条为“台湾地区的政权仍归蒋介石领导,中共不派人参与,而国民党可派人参加中央政权的领导”。

  ——1958年10月13日,毛泽东向新加坡《南洋商报》撰稿人曹聚仁表示:台湾如果回归祖国,照他们(指蒋介石等)自己的方式生活。蒋同美国的连理枝解散,同大陆连起来,枝连起来,根还是他的,可以活下去,可以搞他的一套;他的军队可以保存,我们不压迫他裁兵,不要他简政,让他搞三民主义。

  ——1960年5月22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研究对台工作。5月24日,周恩来将毛泽东关于和平解决台湾问题思想的要点概括为“一纲四目”。“四目”之一,即“台湾回归祖国后,除外交必须统一于中央外,所有军政大权、人事安排等悉委于蒋(介石),陈诚、蒋经国亦悉由蒋意重用。“四目”之三,即“台湾的社会改革可以从缓,必俟条件成熟并征得蒋之同意后进行。”1963年1月4日,周恩来托张治中致函陈诚将“一纲四目”告知台湾方面。

  ——1961年6月13日,毛泽东与印尼总统苏加诺会谈时说:“如果台湾不作为一个国家,没有中央政府,它归还祖国,那么台湾的社会制度也可以留待以后谈。我们容许台湾保持原来的社会制度,等台湾人民自己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毛泽东第一次明确对外表示,台湾在与大陆统一的前提下,可以保持原来的社会制度。

  ——1973年5月25日,章士钊三度赴港,受周恩来所托将中共中央致蒋介石密函转交国民党在港文宣负责人许孝炎。信中提到的和谈条件包括:台湾当局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承认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中央可以给予台湾省类似当年陕甘宁特区的地位,经费不足可以由中央政府负担等。

  以上种种考虑,未能实行,受限于不同时期不同的历史条件;但关于两岸通过和谈达成统一、统一后台湾仍然实行原来的制度并有方方面面相应安排等设想,无疑为后来“一国两制”构想的产生,提供了思维方向,做出了历史铺垫。

  (二)1979年《告台湾同胞书》开始构想“一国两制”

  作为新时期宣示对台大政方针的重要文告,全国人大常委会1979年元旦发表的《告台湾同胞书》,提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台湾当局之间的商谈”,结束两岸军事对峙状态 ;“坚持一个中国立场,反对台湾独立”是两岸“合作的基础”;两岸统一要“考虑现实情况”,要“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办法”等主张,实际在正式宣示“和平统一”的同时,开始构想“一国两制”。

  (三)1981年“叶九条”初步提出“一国两制”构想的重要内容

  1981年9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谈话,阐述“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政策(后被称为“叶九条”),提出——“建议举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两党对对等谈判,实行第三次合作,共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国家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台湾当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担任全国性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国家管理。“叶九条”关于国共两党和谈统一与统一后台湾社会制度、政治地位、管理模式的规划,成为“一国两制”构想的重要内容。

  1982年1月11日,邓小平说:“九条方针是以叶副主席的名义提出来的,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由此,“一国两制”的概念形成专门用语。

  (四)1983年“邓六条”将“一国两制”的构想丰富、充实并系统化、具体化

  1983年6月26日,邓小平会见美籍华人学者时,进一步阐述了中国大陆和台湾和平统一的设想(后被称为“邓六条”),提出——“台湾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为实现统一,建议举行两党平等会谈,实行第三次合作,而“不提中央与地方谈判”,也“不可让外国插手”;两岸统一后,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可以有其他省市自治区所没有而为自己所独有的某些权力,可以在对内政策上搞自己的一套,“但自治应有一定限度”,条件是不能损害统一的国家的利益;台湾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台湾可以自己管理其党政军等系统,大陆不派人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

  这样,“邓六条”对解决台湾问题、实行“一国两制”的核心、方式、途径和有关各种安排,认真作了论述并规范。中国政府关于“一国两制”的构想于此更加丰富、充实并系统化、具体化。(罗华庆)

  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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