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劲:建立两岸政治协商机制的初步思考
二、两岸关系中的政治与经济
考察两岸关系的历史与现实,不难看出政治与经济是无法截然分开的,倘若进一步考察两岸关系的性质,政治与经济更是密不可分。胡锦涛在2008年“12?31”讲话中对两岸“政治关系”的表述是:“1949年以来,大陆和台湾尽管尚未统一,但不是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分裂,而是上个世纪40年代中后期中国内战遗留并延续的政治对立,这没有改变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这是对两岸关系历史的基本概括,也是对两岸关系现状的客观描述,既然是“内战遗留并延续的政治对立”,那么不可否认“大陆和台湾是同属一个中国”。
倘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序言审视“内战遗留并延续的政治对立”,似乎有助于进一步认清“政治对立”的实质内涵。“序言”开宗明义宣示:“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一八四〇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紧接着是“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然后是“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在宪法序言中,既体现对中国和中华民族的描述,又明确表述由“中华民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发展过程。“政治对立”的实质就成为在中国和中华民族的前提下,在现代争取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道路上的分歧,这种分歧正是内战的真正原因。而分歧的前提都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的完整,追求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华儿女的幸福,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因此,所谓“政治对立”的核心在于国家发展道路及民族前途的冲突,但其立足点仍是两岸全体中国人民的福祉,也与现阶段国民党及马英九提出的“以台湾为主,对人民有利”的原则有相通之处,诚然亦可在台湾方面的相关规定中寻找到类似或者相近的表述。
在这种状况下,对“政治对立”的理解就不仅要超越主权和领土之争,而且要超越“主权在民”和“主权共享”的缓冲考虑,归根到底就是要超越对主权及其相关问题的纠结。两岸本来就是在各自的体制架构下,追求全体人民的福祉,“政治”的含义就不是所谓主权或主权性的相关事务,而是全体人民的事业。实质上就是回归到“政治”这个概念的本义,亦即关于其公共性的思考。因此不仅在两岸各自内部具有公共性,两岸之间事务也具有公共性。“政治”不仅是个主权或与主权相关的名词,更是与公共事务相关的名词。解决两岸“政治关系”的谈判,就可以转化成为如何最大程度地构建相关的机制,促进两岸人民各方面的交流交往,并且最大限度地降低两岸交流交往事务过程的成本。换言之,两岸从上世纪80年代开放探亲以来的各种交流,以至于包括“大三通”的最终实现等等,所有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文化、人员往来和交流,正是在实践结束这一“公共性”意义上的“政治对立”。换言之,在超越传统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简单的划分之后,从曾经倡导“排除政治干扰”回归到“两岸一切事务都是政治问题”的高度来考量,那么现阶段推动两岸关系所遵循就不仅仅是“先经后政,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策略,而实际上就是在解决两岸公共性的政治问题,结束“政治对立”。在此,“政治”概念与以往所批判的“泛政治化”中“政治”概念具有广义与狭义的明显区别,且二者的意图也是截然不同的,前者在于“乘势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而后者则在于“蓄意阻扰”两岸关系的发展。尤其关键的是,以广义“政治”概念考察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那么推动的过程所要寻求的就不再是一种“主权和领土的再造”,而是寻求如何在公共性事务方面的协调,这既是造福于两岸全体中国人和整个中华民族的过程,也可以视为是一个新的“政治再造”过程,因此大可不必将政治与经济视为壁垒分明、截然不同的两个领域,从而把两岸的政治对话和协商看作遥不可及且难以达成的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