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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积极推进台胞享有公积金待遇

来源:中国台湾网

2018年05月24日 17:12:00A

  中国台湾网5月24日珠海讯 《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在2017年11月颁布后,珠海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珠海市委台办和珠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专门召开工作会议,部署有关工作。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珠海市台商协会通过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等渠道,向珠海企业和在珠海就业的台湾同胞宣传《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台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办理流程,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台胞多为企业技术或管理人员,整体收入较高,普遍呈现缴存质量较高、购房消费意愿较强、贷款额度较高等特点,公积金政策的实施再加上惠台31条,将吸引更多的优秀台湾青年到珠海创业就业、安家买房。

  据统计,目前珠海有257名台湾同胞缴存过公积金,其中4名台湾同胞办理了公积金贷款。(中国台湾网珠海市台办通讯员 刘池明)

  延伸阅读:《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外事、侨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外事局、台湾事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推动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为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大陆)就业、生活提供便利,促进港澳台同胞更好地融入内地(大陆)的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港澳台同胞缴存。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二、同等享有使用权利。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出台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要简化办理要件,缩短业务流程,完善服务手段,为港澳台同胞提供高效、便捷的住房公积金服务。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业务管理,强化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

  四、切实抓好政策落实。推动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是落实中央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港澳、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主动引导社会舆情,使政策深入人心,支持更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通过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现安居。

  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责任编辑:赵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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