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经济开发区 

时间:2008-11-28 14:40   来源:华夏经纬网

  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暨浙江省台州台商投资区创立于1997年1月30日,位于中国浙江黄金海岸中段(东径121°28',北纬28°28'),是新台州的核心区块。1998年6月经省政府批准,在区内创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区规划总面积8.8平方公里。东区为工业科技园区,以兴办技术密集型、出口创汇型的工业项目为主;西区由市级行政中心、金融贸易中心、文化体育中心及居住区组成,是未来台州市人流、技术流、信息流、资金流最密集的核心城区。

  开发区成立以来,已累计完成基础设施投入4.8亿元,建成区内道路总面积70万平方米,长度27公里,目前已具备良好的开发条件。东区启动的3平方公里基础设施已达到"六通一平"的要求。西区城市区块的道路主骨架已基本形成,以62米宽的中心大道和50米宽的市府大道为主干线的道路网一展新姿,邮电、电力、供水等一批基础设施正在不断完善。占地320亩,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创业中心,总投资2.5亿元,长1.5公里,具有地方特色又显现代化气息的东区高档次商业街;占地500亩,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设计的西区东商贸区等都已全面启动。到目前,已有美、德、奥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0多个外商在区内投资,初步形成了反光材料、汽车配件、橡胶制品 、工业缝纫为主的一批产业群体。区内产业合理,企业机制灵活,产品外向度高,发展前景诱人。

  主要优惠政策
  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对1997年7月1日以后进区的"三资"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沿海开放城市各项优惠政策外,还享受:
     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市所得部分第一年返还50%,第二年返还40%,第三年返还30%。

     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在规定的减免期满后,第一年全额返还,第二年返还50%,第三年返还30%。

     对1997年7月1日以后进区的境内生产性企业,视同市级直属企业,享受台州市政府台政发[1995]122号《关于鼓励兴办市级直属企业的若干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对1997年7月1日以后进区的境内外非生产性企业,可视企业的实际情况,经批准,在优惠幅度上减半执行。

     对国家鼓励的主导产品,替代进口的产品,技术含量高、企业关联度大、市场前景广阔的项目,以及带项目在开发区成片土地上从事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一厂一策"。

  地价优惠政策

  台州市以外的企业(包括"三资"企业,下同)来开发区投资办厂,按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公布的地价实行优惠:

  项目投资总额为1000~ 1500万元(含1500万元)的,按公布地价优惠15%。
  项目投资总额为1500~ 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公布地价优惠20%。
  项目投资总额为3000~ 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公布地价优惠25%。
  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公布地价优惠30%。

  开发区为投资商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的方式。

  及时为进区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及有关外部配套条件。

  开发区安排专人对进区项目进行跟踪协调,协助投资商办理相关手续,帮助投资商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对大型项目,开发区成立专门服务小组,提供全过程、全方位服务。

  使用国产原料、原器件,产品以外销为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或年出口创汇500万美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优先安排配额、许可证和国内外展销会的摊位。

  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批准证书、工商执照时,在所需资料齐全、手续具备的条件下,十五天内予办理完毕。

  上规模的投资企业可实行专线供电,并享受趸售县(市、区)的直供电价。

  在开发区设立的市外投资企业,与台州本地企业同等享受台州各家银行提供的存贷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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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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