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台湾网移动版

    中国台湾网移动版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指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0-05-20 20:11:00
来源:
字号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指南(省农业农村厅)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内容及原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1.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2.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3.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4.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遵循下列原则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责任及出资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条件与申请

  (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三)符合以上规定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要求加入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成为本社成员。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权利与义务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5.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退社与除名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

  成员的除名,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在实施前款规定时,应当为该成员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

  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三)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法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电话

  省农业农村厅合作经济处 0571-86757361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合作经济处0571-85256939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合作经济指导处0574-89184260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合作经济指导处0577-88965122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合作经济指导处0572-2061832

  嘉兴市农业农村局合作经济经管处0573-82872567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农村经营与改革处0575-88201361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农村经管与改革处0579-82050199

  衢州市农业农村局合作经济与扶贫开发处0570-3083860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合作经济处0580-8176715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中心0576-88595101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农村经管中心0578-2617810

[责任编辑:马一娜]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