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条在浙江】省财政厅公布台胞在本省开设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细则
1.台湾同胞在本省开设会计师事务所所需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表
(4)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5)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复印件
(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7)合伙人(股东)是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的,还应当提交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条件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及承诺函。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承诺函。
(8)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税务师、中国造价工程师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①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情况表
②身份证复印件
③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相关职业资格是指: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税务师、中国造价工程师)
④“未受过刑事处罚”的书面承诺函
⑤“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如是中国税务师、中国造价工程师的,由省级行业协会或者主管部门出具;如是中国资产评估师的,则无需提供。
⑥“取得上述职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从事与该资格相关的工作”的证明,如是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税务师的,由省级行业协会或者主管部门出具;如是造价工程师的,则由该工作经历所在单位出具。
⑦近1年的社保缴费记录,如是退休人员的,应提供退休证复印件。
⑧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是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的,还应当提交符合《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财会〔2018〕4号)第二条第五项条件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及承诺函。
(9)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2.台湾同胞在本省开设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需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
(3)总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4)申请执业许可的分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5)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该承诺书由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署,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7)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还应当提交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证明。
(8)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会计师事务所未受到除财政部门以外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书面承诺函。
3.办事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办结—送达)
(1)办事申请:先由申请人登陆财政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递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经“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数据库审核无误后,再由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申请。
(2)办事时限:30个工作日。
(3)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4)办事结果:文件批复或许可决定书。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邮寄送达。
4.咨询方式
(1)咨询电话:0571-87058439
(2)办事窗口:已实现网上办理
(3)查询网址:开设会计师事务所流程及申请材料要求,详见“浙江政务服务网”
(http://www.zjzwfw.gov.cn/art/2014/7/28/art_48623_4319.html)
开设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流程及申请材料要求,详见“浙江政务服务网”
(http://www.zjzwfw.gov.cn/art/2014/5/30/art_48623_3073.html)
[责任编辑:郜利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