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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政府出台40条财税优惠政策助推招商引资

2008-08-25 13:49:00
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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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日前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共40余条。这项政策适用于在宁夏行政区域内进行投资建设的居民企业。其中所称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除特别注明的外,均指减征、免征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环保超标无缘优惠

  近年来,自治区把节能降耗和污染防治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自治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能源需求量将大幅度增加,资源、能源消耗将持续增长。为了有效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相关企业或项目既有鼓励性又有制约性的规定。

  按照政策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国家禁止和限制的行业以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且不治理或者进行治理但未达标的企业,不适用优惠政策。而对于实施节能环保技改项目效果明显的,自治区将优先考虑节能改造部分的贴息和环保专项资金的倾斜支持,并支持园区项目申请国家、地方环保专项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工程。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一定比例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等工业“三废”或生活垃圾为原料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或项目,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不同企业优惠各异

  为了吸引更多企业来宁夏安心“筑巢”,此次政策对新办企业的财税优惠作了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别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程度也不尽相同。

  对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享受优惠税率外,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新办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新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工业企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的项目,但投资、生产规模较大,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超过法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工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办商贸和服务型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且安置比例达职工总人数50%(含50%)以上的,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安置比例达30%(含3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原有的商贸、服务型企业,安置上述人员达原有企业职工人数50%(含50%)以上的,从达到50%比例的纳税年度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安置比例达30%(含3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减税引才重在实用

  此次政策对吸引人才的规定,侧重对其技术成果转化的鼓励和支持。既为创业者营造出良好的竞争环境,又避免了各地引进人才的盲目性。过去只要是能够下蛋的“母鸡”就可引进,现在必须是能够下“金蛋”的“金凤凰”才能落户。

  鼓励和吸引留学归国人员和区外科研人员来宁夏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携带高新技术成果来宁夏转化和创业。经有关部门认证后,这些人员可以享受相应的科研经费、项目贷款贴息等支持,以及自治区引进人才智力等相关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治区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创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企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名牌战略意见》的文件精神给予奖励。

  向我区生产企业提供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转让科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受益单位除按合同一次性付给转让费外,在项目投产后3年至5年内,每年按新增税后利润的10%给予奖励。引进高新技术、名牌产品的,可根据先进程度、产品知名度、经济效益情况,按年度新增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另外,为吸引国内外市场营销策划专业人才为我区企业服务,规定自然人所得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的地方部分,在三年内由所在地征收,列支予以奖励。

  特色产业再获助力

  为了进一步推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壮大,政策加大了对这方面的财税扶持力度。

  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以及民族贸易县经销民族特需用品和生活必需品占有一定比例的商业企业网点改造贷款给与贴息支持,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各承担50%。

  鼓励区内外有识之士深度发掘我区历史文化、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用新的理念去开发经营文化旅游项目,承认其无形资产,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批准立项,允许其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分配的比例由知识产权所有人与投资方自行商定。

  旅游业是我区的重要产业之一。按照此次招商引资政策的规定,新办企业开发建设旅游景点和景区的,其所从事的旅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达到总收入70%以上的,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景点或景区类旅游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责任编辑: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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