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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两家“宝岛眼镜”狭路相逢的品牌竞争

2012年11月06日 08:55:00来源:人民法院报

  背景:两份“基因图谱”揭开各自身份

  经过详细调查,两家“宝岛”的基因图谱被揭开了。

  厦门宝岛眼镜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6月,经营范围为销售各类光学眼镜、太阳眼镜、验光配镜仪器等。其成立后在厦门开设了多家分公司,并先后在厦门各大媒体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其所采用的店招系由注册商标(经授权)“ 寶島”加上眼镜二字组合而成,“ 寶島”的注册商标于2011年还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经过长期经营发展,“宝岛眼镜”字号在厦门地区已经深入人心,在公众之间也有较高的认可度。

  福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于1992年在福州成立,由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号为商外资闽府外资字[1992]1613号,批准的企业名称为福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批发各类光学镜片、镜架、太阳镜、隐形眼镜及护理液、光学仪器等。投资者为康明(新加坡)集团有限公司。其所采用的店招系由其注册商标“ ”与企业字号“宝岛眼镜(连锁)”组合而成。

  判决:使用企业名称不合理构成侵权

  法院一审认为,福州宝岛厦门第十三营业部在其店面牌匾上使用“宝岛眼镜公司中国第619店”,并在其商品、商品包装上使用其“宝岛眼镜(连锁)公司”字样及使用上述简化名称在厦门市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企业名称及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厦门宝岛眼镜公司的名称权,属于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规范使用、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福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厦门第十三经营部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停止在其店铺、商品(包括搭赠的商品)、商品包装上简化使用“宝岛眼镜公司”、“宝岛眼镜(连锁)公司”字样及停止在厦门市以上述简化企业名称进行商业宣传,并赔偿原告厦门宝岛眼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一审判决后,两被告均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两被告均称,福州宝岛厦门第十三营业部、福州宝岛公司的企业名称已经合法登记,厦门宝岛公司若认为该名称字样侵犯了其企业名称,应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申请;两被告使用“宝岛眼镜公司”、“宝岛眼镜(连锁)公司”等字样,是对其企业名称的合理简化。并且,福州宝岛厦门第十三营业部店招、店堂装潢、眼镜盒等均显著标明自己的注册商标,与被上诉人的店招等有明显区别,不可能产生混淆和误解。福州宝岛公司还认为,根据一审判决,自己公司在厦门的分店需标明“福州”字样,那么厦门宝岛公司在福州的分店也应标明“厦门”字样。

  厦门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企业名称是否误导消费者,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企业名称系由“行政区划+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最重要的构成要素。厦门宝岛公司成立于1997年,经过十多年的经营,通过大量的广告宣传、业务经营和开设分公司门店的方式,使“宝岛眼镜”作为厦门宝岛公司的字号在厦门已经得到相关公众的认可,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与厦门宝岛公司建立起了稳定的联系,已产生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

  上诉人福州宝岛公司虽成立于1992年,但其厦门第十三营业部是2010年才成立并进入厦门,在厦门地区已经存在一家有一定知名度的“宝岛眼镜”的情况下,福州宝岛厦门第十三营业部在使用企业名称时省略了该行政区划,仅使用“宝岛眼镜公司中国第619店”、“宝岛眼镜(连锁)公司”等字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该两个市场主体产生混淆。

  虽然福州宝岛厦门第十三营业部的店招、眼镜盒、眼镜布等除标有“宝岛眼镜公司”外,还标有“狮头”图形注册商标,但该标注不足以起到明显的区别作用,根据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福州宝岛厦门第十三营业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原审判决的相关认定正确,应予维持。(安海涛 薛潇)

[责任编辑:段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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