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新疆兵团有关师(市)产业园区优惠政策

时间:2014-04-01 10:01   来源:中国台湾网

  七、新疆兵团有关师(市)产业园区优惠政策

  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投资优惠政策及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国内、外客商来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的吸引力,加大对入区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推进产业优化升级,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实现开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税收优惠

  第二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99号)精神,纺织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对规模以上现有和新设立纺织企业,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用部分;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对企业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规模、生产工艺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经过自治区及兵团有关部门联合认定,自认定之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用部分。

  (二)自2011年至2015年,对开发区规模以上现有和新设立的纺织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05号)精神,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一)自2011年起,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用部分;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对企业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以及延伸下游产业链的,经过自治区财政部门及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审核后,自认定之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用部分。具体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二)自2011年起,对规模以上现有和新成立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7号)精神,开发区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一)2011年至2020年,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下同)、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含70%,下同)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

  1.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免征自用房产税。

  3.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三章 财政优惠

  第五条 2011年1月1日之前注册的、正在和尚末享受开发区财政优惠政策的纺织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同一税种按照孰优原则执行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或原财政优惠政策。

  第六条 自2011年1月1日起,现有纺织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实施扩建、更新改造,扩建规模超过2010年末产能30%以上的,以扩建前三年纳税额平均数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给予第1至5年缴纳增值税本级财政实际留用部分50%(目前实际留用比例为23%,下同)的财政补贴。

  第七条 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纺锭规模超过10万锭的企业,自生产经营(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下同)之日起,第1至5年给予其缴纳增值税本级财政实际留用部分30%的财政补贴。

  第八条 新办织布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1至8年给予其缴纳增值税本级财政留用部分30%的财政补贴。

  第九条 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服装、家用纺织品等终端产品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1至8年给予其缴纳增值税本级财政留用部分50%的财政补贴。

  第十条 兴办纺纱、织布、服装或家用纺织品等终端产品联合企业或其中两项以上者,以产业链最末端的部分为准,比照第八和第九条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其它工业企业,享受以下优惠:

  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1至8年,视企业纳税额的高低,给予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用的财政补贴奖励(目前企业所得税留用额为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36%,下同),企业纳税额在100(含1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给予30%的财政补贴,企业纳税额在1000(含1000万元)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给予35%的财政补贴,企业纳税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40%的财政补贴。工业企业在执行上述政策过程中,如获得高新技术产业认定,自认定之日起直至优惠期满,给予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用部分60%的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日起,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给予实收资本3%的财政奖励。

  第十三条 符合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区管委会积极协调金融机构贷款。自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开发区给予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财政贴息。

  第十四条 新办商贸服务业、酒店及餐饮业、物流业、服务外包和金融业等第三产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保险企业),按照《关于印发石河子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财政支持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1〕33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出口生产企业不享受企业增值税财政补贴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各类企业年纳税额超过1亿元的,可另行协商。

  第十七条 对兴建多层厂房的纺织项目,每层给予其多层厂房固定资产投资3%的财政补贴,以此类推,补贴比例最高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20%。

  第十八条 自2011年起,对开发区纺织(包括毛纺、麻纺、服装或家纺面料等终端产品,下同)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实施新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开发下游产品并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经企业申报,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项目投资规模、联动效应、预期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等,给予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3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财政贴息的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织布、服装或家纺面料等终端产品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项目土建工程投资的1.0%收取,其它企业减按1.5%收取。

  第四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工业用地,最长出让年限为50年,土地出让金分类收取,根据项目产业政策、投资强度、容积率和财政贡献,给予企业相应支持。

  第五章 运输补贴政策

  第二十一条 在国家棉花、棉纱运输补贴的基础上,从2011年起,对开发区棉纺织企业以新疆棉花为原料生产并到内地销售的32支以上(含32支)的纱,给予每吨200元的出疆运输费用补贴;32支以下的,给予每吨100元的出疆运输费用补贴。对开发区纺织企业使用开发区企业棉纱生产棉布,或以开发区企业棉布生产服装、家用纺织品等终端产品并运出新疆的,给予每万米(吨)棉布或终端产品600元的财政补贴,给予每万米家纺面料800元的财政补贴,如遇国家给予以上产品运费补贴,开发区财政不再补贴。

  第六章 引(投)资金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引进项目和资金的人员,在引进资金到位、项目投产、并按规定及时缴纳各种规费后,由开发区管委会按下列标准一次性支付奖金或等值的实物:

  (一)为开发区管委会或开发区经济建设发展总公司、拓北建设投资公司引进赠与和无偿资金的,奖励引资额的10%。

  (二)给开发区经济建设发展总公司、拓北建设投资公司引进无息和低息资金者,奖励其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差额的20%。

  (三)对提供工业项目投资信息,并对引进项目有一定促进作用的引资人,在不要求享受超出本法各项优惠的前提下,待项目建成投产后,一次性给予引资人一定的财政奖励。

  (四)上述规定,适用于社会各界人士。

  第七章 经营环境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承诺服务,确保水、暖、电、汽供应,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兴办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为各类企业及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 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客商提供优质服务,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五条 报开发区的项目,由开发区按权限核准、备案,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批复或转报。规划、建设部门受理各类手续齐全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批复或转报。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凭项目批准文件,申办内资企业注册登记,可直接向开发区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若手续齐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积极协调担保公司,解决各类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问题,并协调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支持。

  第二十八条 积极协调风险投资基金公司,解决科技人员和个体、私营企业带技术、带项目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问题。

  第二十九条 鼓励各类专业人才到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开发区管委会协助办理石河子市户口。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协助企业招聘和培训员工。

  第三十条 充分尊重企业的各项经营自主权。对依托农八师石河子市农副产品进行深加工的生产性企业,积极协调原料供应。

  第三十一条 任何部门不得违规对开发区企事业单位进行收费、罚款、检查、评比等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纺织企业各类补贴总额以各企业上缴税收中石河子开发区财政实际留用额为最高限额。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随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石河子开发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企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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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段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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