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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条在广州】《关于进一步深化穗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全文)

2018年07月31日 14:55:00来源:中国台湾网

  中国台湾网7月31日广州讯 7月30日,广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广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经商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创新委等57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穗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广州60条”),“广州60条”在全面涵盖国台办与广东省惠台政策的基础上,增加了广州特色措施,从深化穗台经贸合作、促进穗台社会文化交流、支持台胞在穗就学就业创业、便利台胞在穗居住生活等4个方面,提出60项具体措施。以下为措施全文:

  关于进一步深化穗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国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广州特有优势,进一步深化穗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广州投资、就学、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深化穗台经贸合作

  1.鼓励台资企业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南沙自贸试验区、临空经济示范区、琶洲互联网创新集聚区等平台建设,参与广州“一带一路”重要枢纽城市建设和国际航运枢纽、国际航空枢纽、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建设,与大陆企业同等享受各类扶持政策。(负责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广州港务局、广州空港委)

  2.支持在穗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和“广州制造2025战略规划”,投资广州十大重点发展领域和广州十一项重点工程,享受本市企业同等政策。对特别重大台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政策。(负责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

  3.支持台资企业在本市设立综合型总部及职能型总部。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按规定连续3年每年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等不同档次的奖励,对总部企业并购重组境内外上市公司并将其迁回本市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并购重组奖励。(负责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4.支持台资企业在企业内部或与在穗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共建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和技术服务的相关机构,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区财政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负责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区政府)

  5.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地区相关机构参与广州 “IAB”(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与“NEM”(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发展,对新成立并被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给予一定资金支持。(负责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

  6.支持台资企业产业转型升级与自主创新,设立每年1000万元的“台资企业转型升级与台湾青年创新创业”资金,对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和台湾青年创业团队落户予以支持。(负责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市台办、各区政府)

  7.培育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并按相关政策予以补贴和奖励。对经认定符合国家规定的本市台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其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负责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8.设立在广州的台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负责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市税务局)

  9.支持台资企业及台湾同胞在本市从事科技、文创等产业研发活动,鼓励台资企业知识产权在本市转化,依法保护其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工作予以资金扶持。(负责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创新委)

  10.支持台资企业利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州博览会、广州台湾商品博览会、广州国际旅游展等各种展会以及电子商务平台搭建销售网络,拓展境内外市场。鼓励台资企业、相关商协会积极参加泛珠领域合作。(负责单位:市商务委、市旅游局、市台办、市协作办)

  11.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本市办展办会同等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负责单位:市商务委、市台办、市协作办)

  12.鼓励台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本市实行市场化运作的交通运输、市政设施、能源设施、信息基础设施、城市更新及特色小镇、价值创新园区等领域项目投资。(负责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委、各区政府)

  13.支持符合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公平参与本市及各区政府采购的招投标。(负责单位:市财政局)

  14.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债转股、交叉持股等方式,参与本市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在本市并购重组上市的台资企业,其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贷款利息,给予补助。(负责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15.台资企业与本市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在穗台资企业经批准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不再加收土地出让金。对纳入“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规划的台资企业用地享受与本市企业同等政策。(负责单位:市国土规划委、市城市更新局)

  16.支持台资企业灵活选择先租后让和弹性出让等方式申请工业用地,对属于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节约的台资建设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在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负责单位:市国土规划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17.鼓励和支持台商和台资企业利用现有存量工业用地,兴办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允许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自行改造,过渡期5年。过渡期满后,需调整用地性质的,依程序办理规划调整及用地手续。(负责单位:市国土规划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城市更新局)

  18.支持在穗台资企业参与广州国际种业中心、北部山区特色小镇及农产品流通体系等方面的建设,与本市企业同等享受相关农业扶持政策。(负责单位: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

  19.鼓励台资金融机构参与广州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各类金融机构、新设立的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根据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负责单位:市金融局)

  20.支持台资银行在本市设立总部及分支机构,支持台资金融机构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金融领域开放措施在本市开展先行先试,台资银行可与本市同业合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负责单位:市金融局)

  21.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投资者到本市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放开台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全面取消台资保险公司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负责单位:市金融局)

  22.允许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持股比例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负责单位:市金融局)

  23.支持台资金融机构依托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负责单位:市金融局)

  24.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商户等与在穗清算机构及本市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负责单位:市金融局)

  25.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台湾同胞金融服务,提升台湾同胞申请信用卡、银行贷款等金融服务效率。(负责单位:市金融局)

  26.支持台资企业及台资私募基金机构在本市依法依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投资本市企业。(负责单位:市金融局)

  27.鼓励符合条件的在穗台资企业在大陆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负责单位:市金融局)

  28.鼓励与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服务提供者在本市与大陆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合作形式或以独资形式设置医疗机构。(负责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商务委)

  29.全面优化市场准入环境,放宽台资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自主申报,允许从事特定行业的商事主体,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负责单位:市工商局)

  30.实行“审核合一、一次办结”和 “容缺登记”工作模式。推行商事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商事服务“跨境通”,开通重点企业准入“绿色通道”,便利台湾地区投资者快捷落户广州。(负责单位:市工商局)

  31.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优先实施AEO(经认证的经营者)培育,对成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给予与本市企业同等通关便利、联合激励等优惠措施。(负责单位:广州海关、黄埔海关)

  32.推广以企业为单元的通关担保模式,加大台资企业降费减负力度,推动降低进出口环节制度性成本。(负责单位: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广州港务局)

  二、促进穗台社会文化交流

  33.鼓励台湾同胞加入广州经济、科技、文化、教育、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支持台湾地区商协会、社团、行业协会等来广州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文联、市科协、市社科联)

  34.鼓励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在广州参与扶贫、支教、公益、社区建设等。(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协作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35.鼓励台湾同胞参与广府文化节、广州乞巧文化节等传统文化传播及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代表的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实地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并与代表性传承人交流、沟通、合作。(负责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36.鼓励穗台两地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共同开展中华文化、历史、民族、家庭教育等领域的研究和成果应用,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台湾地区相关领域的公益性研究成果。(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37.支持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市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支持广州市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根据有关规定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负责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38.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南沙自贸试验区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娱乐场所,在本场所内可举办涉外或涉港澳台的营业性文娱演出项目。(负责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39.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南沙自贸试验区设立出版物零售经营单位、电影院,并可开展艺术进口经营活动以及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业务。(负责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40.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专家、学者、教师来广州市属高校从事专业学科教学工作,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以纳入工作评价体系。(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1.推动穗台两地职业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细化台湾教师来穗任教细则及评价机制,落实台湾教育行业在穗认证项目。(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支持台胞在穗就学就业创业

  42.鼓励台湾大学生来穗实习见习就业,为台湾大学生每年提供不少于1200个就业岗位和300个实习岗位,对台湾大学生在穗实习期间的食宿、交通、人身意外保险费用予以补贴,同时给予来穗台湾大学生毕业后每人每月不低于1500元见习补贴。(负责单位:市台办、团市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43.支持台湾同胞来穗创业就业,在创业带动就业方面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台湾创业者可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可申请不超过三年、每年4000元的租金补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44.支持“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和“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示范点”的发展与建设。支持各区设立台湾青年创业基地并开展项目引进、宣传推介和市场开拓等业务。(负责单位:市台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创新委、各区政府)

  45.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创业基地和示范点申领广州市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负责单位:市台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创新委、各区政府)

  46.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参加青创杯“广州青年创新创业大赛”、“赢在广州”大学生创业大赛、广州“天英汇”创新创业大赛等,符合条件的获奖项目可申报最高资金为20万元的创业项目资助。(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创新委、市台办、团市委、各区政府)

  47.支持台湾同胞参加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完善本市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流程(详见附件《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等相关主管部门)

  48.鼓励在本市取得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和本科以上学历的台湾学生,按照相关规定在本市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在本市申请执业注册。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在本市申请《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

  49.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根据规定在本市申请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只需通过大陆法律考试,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负责单位:市金融局)

  50.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在本市高校、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就业,在职称评定、人才支持政策等方面享有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

  51.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申领广州市人才绿卡。(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2.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南粤突出贡献奖”、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1+4”政策、“红棉计划”等。入选上述人才计划的台湾专业人才,可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资金资助、生产办公用房补贴等待遇。(负责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创新委)

  四、便利台胞在穗居住生活

  53.支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与大陆居民身份证同等使用。相关服务管理机构对无法识别、读取台胞证信息的服务管理系统进行完善升级。(负责单位: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政务办)

  54.支持在本市工作的台湾同胞按规定参加“五险一金”,享受相关劳动保障待遇。(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5.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按本市公租房政策以及所在在穗单位的公租房分配管理方案要求,承租新就业职工整体租赁公租房。(负责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56.台湾同胞进入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场馆享受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负责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57.鼓励在穗台湾同胞参加本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荣誉市民等评选以及“羊城工匠”、“南粤工匠”的推荐命名活动,支持台资企业女职工(女台胞)参加全国、省、市“三八”红旗手推荐,鼓励台湾同胞参加广州市各类职工技能竞赛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命名。(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妇联、市侨办、各区政府)

  58.在本市就读幼儿园及高中阶段的台湾学生,平等按当地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入托入学;台湾学生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享受本地区户籍适龄子女入学的同等待遇。(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各区政府)

  59.畅通台湾同胞在穗政策咨询与沟通渠道,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及时为台湾同胞提供政策指引和帮助。依托广州12345和广州台办微信公众号向台湾同胞及时发布政策信息和提供咨询。(负责单位:市政务办、市台办)

  60.设立市区两级联系窗口,为在穗台湾同胞提供各类服务和帮助。(负责单位:市台办、各区政府)

  本措施自2018年7月30日起实施。(中国台湾网、广州市台办联合报道)

[责任编辑:张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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