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司法互助方面,虽然台湾方面规定了裁定认可的原则,但实务中往往以实体审查的结果来否定大陆法院的判决效力。对大陆法院判决的认可也多集中在离婚案件,对商事判决很少认可,对大陆法院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则明确不予认可。裁定认可中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保留,也有较大的解释空间。
两岸司法互助在性质上是属于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区际司法协助,但鉴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两岸司法互助不仅有别于美国、俄罗斯和德国等联邦制国家内部的区际司法协助,甚至比国际间司法协助还要面临更多的挑战和困难。为此,两岸法学界、法律界有必要扩大和深化两岸法学交流,不断加深互信,扩大共识,深入研究和探讨落实《司法互助协议》的具体措施。两岸司法互助有必要继续坚持以人为本、回应人民需求,本着互惠互信、平等合作的精神不断克服各种困难,深化司法合作,为两岸人民谋求最大利益。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对外联络部副主任、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尹宝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