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股权投资比较之三

2011-07-13 16:12     来源:中国台湾网     编辑:马迪

  三是发展阶段(2007年迄今)。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本土PE风起云涌,但同时危机四伏,面临大浪淘沙的考验。PE发展出现两大趋势:一是人民币基金的数量日渐增多;二是从事产业投资的“成长资本”占据的比例越来越重,大大超越了“创投资本”。

  2007年,多路民间资金涌入私人股权投资领域,但多为短期资金。私人股权投资阶段后移,使原来的VC有PE化倾向。上市前期企业成为各路PE争抢对象,一级市场投资价格水涨船高,在PE管理的资本规模还不大的背景下出现了上市前期投资明显过热的畸形格局。2007年2月,作为《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政策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的通知》正式出台。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本土第一批有限合伙制人民币基金随即成立。6月末,深圳市南海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正式开始运作,成为大陆首家有限合伙制创投机构,首期募集的1.62亿元全部来自民间,50%以上的资金将重点投资深圳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中的拟上市企业。7月2日,朱雀投资发展中心成为上海第一家合伙制私募机构。9月29日,被称为大陆“主权基金”的“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宣告成立,从而将PE国家队的规模地位升了一个档次。一贯以来,国企都在积极介入股权投资,大陆多家基金管理机构正在面向国企募集资金。一些大型国企,出于发展产业链和整合上下游资源的考虑,也都在设立集团内部的PE基金,只是这些投资主要集中在相关行业内,所以不那么引人关注。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国际金融危机对大陆市场的私人股权基金募集产生负面影响。国际金融危机被视为“PE的冬天”,对一些资金雄厚、投资理念成熟、真正具有竞争力的优秀PE,可能从容过冬,但更多PE可能会被淘汰。2008年12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其中明确提出,要适时推出创业板、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和民间投资领域、落实和完善促进创投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工商登记、机构投资者投资、证券登记和税收等相关政策,促进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国务院颁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于2009年5月1日施行,更加有利于PE通过IPO退出。

  经历2009年的短暂低迷之后,2010年PE行业又进入到非常快速的募资和投资阶段。外资及合资、官办、民间三方投资势力,在大陆的PE市场中形成了三分天下的局面。尽管三方力量蜂拥而上,大陆PE市场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PE投资占GDP的比重才千分之三、四左右,距离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百分之三、四的差距相当大。不仅数量上有差距,在实务中也存在融资、锁定期、操作规范和人才等方面的问题。一是融资问题。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主任何小锋认为,国际上PE的主要投资人是机构投资者,诸如养老基金、大学捐赠基金以及共同基金等等,大陆民间PE由于刚刚起步,难以获得机构投资者的认同和信任,主要资金来源只能是民间,而投资人不同带来的最直接问题就是PE获利后最终受益者不同。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欧美国家PE获得的利润大部分最终回报给了社会大众,而大陆民间PE的出资模式决定了受益面较窄,且由于投资人的机构和个人之别,PE管理团队的投资理念也受到不同的影响。二是锁定期问题。通常国际上PE的锁定期为7-10年,而且锁定期前半期为投资期,后半期为退出期。一旦过了投资期,剩余未进行投资的资金也将返还投资人。而大陆本土PE大多锁定期为5年,投资期和退出期都太短。这主要是由于民间合伙型PE来自私人资本,民营企业家居多,大多对流动性要求较高;而官办PE的投资期则由官方机构或者主管部门说了算,存在着违背市场规律的风险。锁定期短的弊端是必须急急忙忙找项目,可能出现高位投资。三是操作规范问题。PE合伙人接触过的项目原则上个人就不能去投资,但是国内外始终避免不了管理人个人投资现象,大陆的一些本土PE合伙人在考察和调研时,遇到特别有投资价值的项目,第一时间想到的往往不是管理的PE,而是私自投资,使PE利益受损。四是人才问题。大陆PE行业各类型人才都很缺,民间PE更为明显,因为PE规模太小,很难吸引到优秀人才,经常只能借助中介公司力量进行调研。

  三、股权投资在台湾的发展

  台湾的股权投资(PE/VC,岛内多笼统称为“创业投资”)始于1980年代初,曾与美国和以色列并列为全球三个创投业最发达的地区。1982年台湾财政主管部门聘请留美专家回台主持创业投资事业的课题研究。研究结果认为,应尽快引进创业投资机制,来支持、发展科技事业,进而促进产业升级。为此,台湾财政主管部门1983年4月提交了《推动创业投资事业之建议》及《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草案》。同年7月,该部门考察了美国西岸的创业投资,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四项建议:应立即成立“推动创业投资小组”,详细研究“中美创业投资座谈会”中获得的资料,并邀请有关机关与专家,再次对《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草案》进行了研究修订;《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颁布后,由财政主管部门与其它部门协调,根据实际需求,鼓励或协调成立各种类型的创投公司;邀请美国专家来台协助开展创业投资,或参与投资;利用研讨会、演讲及大众传播媒介,广泛宣传创业投资,以激起民间投资兴趣。在上述四项建议基础上,1983年11月20日台湾当局正式颁布实施《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2001年被《创业投资事业范围与辅导办法》替代),为日后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1984年台湾第一家创投公司成立。此后创业投资公司增加速度十分缓慢,这一阶段也被称为台湾创业投资事业的“导入期”。1995年以后,创业投资公司的新设家数每年倍增,从1995年的34家迅速成长到1998年底的114家,这一阶段算是创业投资事业的“成长期”。在此期间平均每年新增加的创投公司约28家,每年创投业新增资本平均约为135亿元新台币。1999年后台湾创业投资事业进入“波动期”。2000年科技泡沫化以及台湾当局取消创投事业股东的租税优惠后,台湾创投产业资金来源骤减。2001-2007年新增创投公司急速锐减,约占1995-2000年的48%。此期间每年创投业平均新增资本也减少至1995-2000年平均值之80%左右。2008年全球经济大衰退更对台湾创投产业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台湾当局早期的创业投资推动政策,对引导创业投资事业走过早期的摸索发挥了重要作用。台湾当局对创业投资公司的股东提供投资抵减的优惠措施,早年还分期提供创业投资的种子基金,诱使许多愿意冒风险的投资人参与创业投资产业的行列。被投的中小型高科技公司发展迅速,并形成具有竞争力的垂直分工。其原因,除台湾当局创业投资推动政策与积极发展高科技的产业政策外,以工研院为产业科技技术的研发的摇篮与人才库,以新竹科学园区为科技公司生根发展的基地,再加上逐步健全与活络的资本市场,早期、中小型科技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及上柜门坎的降低,均大大提高投资台湾中小型高科技产业的获益。这也使得台湾创业投资事业投资活跃程度不断升高,仅次于美国排名全球第二。包括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澳洲、纽西兰、加拿大、以色列、德国、瑞典、法国等国均对台湾创业投资事业发展的成功感到兴趣而进行考察。台湾的创业投资公司已经投资1000多亿元新台币资金给岛内科技产业,带动台湾科技产业的资本形成至少有1.4万亿元新台币的规模。因此,创业投资事业与工研院及新竹科学园区被视为推动台湾科技产业发展鼎立的三足。(本文作者朱磊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经济研究室主任 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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