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股票市场概况之三:基本制度

2009-10-27 14:27     来源:SRC-423     编辑:胡珊珊

  经过40多年的发展,台湾股市无论是管理、交易还是监督制度,其建设与发展都较为迅速,并逐步完善。尤其是股市的监督制度,一直是台当局股市制度化建设的重点,用以打击和杜绝股市作弊,具体包括:股市监视制度、股东持股制度、防范内线交易制度、关系企业制度、防范大股东掏空公司资产制度、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上市公司签证会计师制度、改进公司治理制度、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独立董事制度等。在管理和交易制度后,本文重点介绍台湾股市的股市监视制度。

 

  一、管理制度

 

台湾股票管理制度主要借鉴美国,采取有专门机构和法规进行严格管理的制度。台湾1960设立“证券管理委员会”,集中管理职能和审批权限。委员具体由“财政部金融局长”、“经济部商业司长”、“中央银行金融检查处长”、“法务部检察司长”、“经济建设委员会财务处长”等人兼职,以确保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证券管理委员会”在1997年4月2日改制为“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2004年7月1日改为“证券期货局”,隶属于“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台湾证券交易所虽是民营的公司组织,但其15名董事、3名监察人中各至少1/3为主管机关指派的官派代表。目前台湾证券交易所共有16个部门,履行“证券交易法”赋予的职权。证券交易所负责就以下事项制订规则:1、有价证券上市;2、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的使用;3、证券经纪商与自营商的买卖受托;4、市场集会的开闭与停止;5、买卖种类;6、证券自营商或经纪商间买卖有价证券的程序及契约成立的方法;7、买卖单位;8、价格升降单位元及幅度;9、结算及交割日期与方法;10、其它有关买卖的事项。此外,证券交易所实际管理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信息公开。

 

与世界多数地区股市不制定专门的证券法律不同,台湾1968年专门制定并颁布“证券交易法”,涵盖全部证券业务,汇集所有证券法规,再辅以主管机关制定的规则与解释,形成较为清晰完备的证券法规体系。“证券交易法”历经多次修订,最近一次大幅修订是在2006年,2008年又针对内线交易部分做出修正。根据“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所制订了“台湾证券交易所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并于1997年进行重要修改。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也制订了“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审查准则”,对股票上柜等事项做出规定。

 

  二、交易制度

 

台湾股票集中市场交易制度的核心是竞价制度。竞价制度通常分成连续竞价市场和集合竞价市场:连续竞价是指将委托单逐笔配对成交,交易可以在任何时间进行,因而成交价会随市场供需的变化而浮动;集合竞价是指将委托单累计至相当的数量,在规定时间内,以能满足最大委托股数的成交价将委托单撮合成交,其所形成的价格,使低于或等于该价位的卖单以及等于或大于该价位的买单均能成交。台湾股票集中市场是在交易开始前的30分钟投资者就可以委托下单。2002年,岛内的集中市场交易制度做了大规模的调整,调整内容主要包括: 1、竞价取消两档限制,改采用集合竞价,即由开盘后披露买进与卖出的范围,改为以涨停、跌停范围内,可满足最大成交量的集合竞价决定成交价;2、瞬间价格稳定措施,即在开盘价格产生后至收市前10分钟,每盘撮合前试计算成交价格,若超过最近一次成交价上、下3.5%时,延缓2-3分钟再开始撮合竞价,同时以新闻方式披露,或者通过券商及用户端的电视墙及电脑在价格披露咨询上用注记方式揭露,供投资者参考;3、收盘改采取5分钟集合竞价制度,即收市前5分钟暂停撮合,但仍接受委托,并在收市时以集合竞价收盘;4、披露未成交委托的最高一档买进与最低一档卖出的价量。这次交易制度的调整使得岛内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与国际接轨,同时也使得交易更加公平、市场更具有效率、价格更加合理、资讯也更透明。

 

为减少股市交易中因恐慌所产生的不理性交易行为,台湾采取一些措施以稳定市场交易,避免股价大幅波动,这也是岛内证券交易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内容。

 

1、当日涨跌停限制。台湾证券交易所为防止股价在营业日中过度震荡,采取涨跌停限制,从最早的2.5%到当前的7%。

 

            台湾股市不同时期当日涨停幅度变动表

 

实施期间

涨跌幅度限制

1962/2/9-1973/4/8

5%

1973/4/9-1973/8/6

第二类股票3%

1973/8/7-1974/2/18

5%

1974/2/19-1974/4/14

跌幅1%,涨幅5%

1974/4/15-1974/5/20

1%

1974/5/21-1974/6/16

3%

1974/6/17-1978/12/18

5%

1978/12/19-1979/01/04

2.5%

1979/01/05-1987/10/26

5%

1987/10/27-1988/11/13

3%

1988/11/14-1989/10/10

5%

1989/10/11-1999/2/18

7%

1999/2/19-1999/10/7

跌幅3.5%,涨幅7%

1999/10/8-2000/3/19

7%

2000/3/20-2000/3/26

跌幅3.5%,涨幅7%

2000/3/27至今

7%

 

2、将两档限制改为暂停2-3分钟撮合。台湾股市从2002年7月1日起,成交价取消“两档限制”的价格形成方式,改为可以在涨跌幅度内自由浮动。在这种情况下,股价可能在瞬间发生大幅度跳动,从而造成市场的动荡。因此,台湾证交所提出了配套措施:如果股价超过最近一次成交价上、下波动超过3.5%时,延缓2-3分钟再撮合。这样可以暂停交易时间,让投资者冷静下来、谨慎下单,同时通过暂停交易可以让委托单大量累积,量大可以使得价格恢复平稳。

 

3、调整信用交易保证金。台湾股市无论是集中市场还是店头市场都开放信用交易,信用交易是由符合一定资格的证券商办理。投资人需合乎一定的条件才可申请开立信用账户,上市股票也需满足一定条件才可作为信用交易的对象。台当局对可以设立信用交易的投资者有融资融券额度的规定,对融资比例与融券保证金的比例也有规定,当股价低迷时,当局将提高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减缓卖方的数量,以抑制股价进一步下跌。例如1998年股市泡沫破裂后台湾当局大量运用信用政策维持股市稳定:1998年2月23日,融资比率为50%,融券保证金成数为70%;6月4日将资券担保品维持率调为120%;8月25日调整融券保证金比率,由70%调高到90%;9月3日,将融资比率由50%调高为60%。2000年股市泡沫破裂后台湾当局再次运用信用政策稳定股市:2000年初融资比率为50%,融券保证金比率为70%;6月30日,融资比率调升为60%,融券保证金比率调高到90%;10月20日将融券保证金比率由90%提高到120%。

 

  三、监督制度

 

世界多数证券交易所都设有监督制度以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防止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台湾证券交易所1985年开始着手研拟实施“监视制度”,由证券交易所组成“监视小组”(1998年“监视小组”成为证券交易所中的“市场监视部”),通过电脑终端机器,针对市场交易资料、市场上流传的可疑消息、投资人的检举信件等执行观察、调查、追踪等监视工作。1989年7月之前的监视小组仅仅是将异常的情况形成报告呈报上级机关,并不对外公开,对于股市中违反市场秩序的行为没有真正起到打击的作用。1990年8月起,为发挥处置措施的时效性,在交易时间内外,一旦监视小组发现个股有异常情况,或者证券商有异常委托就及时发布公开警告,提醒投资者注意,同时对造成异常状况的当事人起警示作用。如果异常情节重大,影响到市场秩序,经签报核准后,监视小组还可以对该上市公司做出交易方式变更的处置,比如改为人工撮合竞价,每5分钟撮合一次;必要时停止其交易,或者暂停其信用交易。1990年台湾证券交易所公布并实施“实施股市监视制度办法”,后经多次修正,对证券监视制度作了更为细致和严格的修订,赋予监视业务督导判定异常情况的权力,使得股市监视制度能更好的发挥对股市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置的作用。

 

台湾监视制度包括警示作业、处置作业与查核作业三部分。

 

1、警示作业是由证券交易所的监视小组对交易的各项相关指标进行分析,如达到一定的异常标准就公布其信息,并提醒交易关系人注意。从1990年8月到1995年2月,都是每日收盘后才对指标进行分析,从1995年3月起,则是在盘中就进行监控,警示更为及时。开始设立监视制度时,是采用“成交价”、“成交量”、“周转率”、“集中度”等单一标准,1995年3月后参考指标大量增加,并采取复合标准,取消了对“成交价”的特别重视。当监视小组侦测到异常现象后,会公布其信息,并通知受托买卖的证券商注意。因此,警示作业既可以将公司异常交易的信息传递给投资大众,又对证券商给予警示,促其加强管理。

 

2、当警示作业发现的异常交易情形持续扩大且可能严重影响市场交易时,经按作业程序呈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可以予以处置。处置措施可分为对证券、证券商及特定人的处置三方面。对证券处置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加重保障交易履行的措施,如停止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并要求买卖双方以全额价金和证券进行“收足款券”的交易;另一类是以人工介入交易过程,包括降低证券交易撮合次数的“分盘交易”,或用人工管制的撮合终端机进行撮合,更严重时则直接停止交易。对证券商的处置,主要在限制其买卖出现异常现象的证券,在早期是限定异常证券的资金比例,从1995年3月起,更直接设定证券商购买异常证券的资金上限不得多于6000万元新台币。对异常交易行为严重的券商,证券交易所甚至可停止其交易。对特定人处置,则从1992年10月开始规定个人交易出现异常现象的证券达到一定数量,一方面须自备5成以上的价金或证券,另方面则信用交易也须有足额的融资自备款或融券保证金方能进行。

 

3、查核作业主要是在警示作业及处置作业之后,对证券集中市场的异常交易予以调查追踪,并可以向证券商、买卖关系人查询或调阅有关资料并建档备考,而对于涉及违反法令者则举报主管机关处理。

 

台湾股票市场监视制度1990年正式实施,从实施效果看褒贬不一。最初基于管理政策的考虑,监视标准并未对外公布,只有主管机关与股市监视小组的少数人知道,也因此被市场冠以“黑箱作业”的指控。1994年台湾立法部门对监视小组的作业方式进行抨击施压,台湾被迫于同年5月1日正式对外公开监视结果,台湾股市也因此成为世界上唯一公布监视标准的股票市场。(本文作者朱磊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经济研究室主任 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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