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高管违法放贷7亿逃匿13年

2011-12-01 12:47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范乐

  辩称“顺势而为”仍难逃刑责

  法庭上,冯伟的辩护律师坚持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据辩护人称,“当时大环境都这么做,冯伟只不过是顺势而为”。按照冯伟辩护律师的说法,当时银行的监管体系还没有建立,对许多工作也还处于探索阶段。

  但根据资料显示,1991年开始,相关部门就开过关于加强信贷管理的相关会议。1993年北京市金融工作会议召开,明确禁止高息吸收存款、高息发放贷款、绕规模或者变相突破规模放贷等。人民银行也相继发出《不准擅自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的十项规定》。可冯伟却说,自己并不清楚当时的各项规定。

  “正规银行的资金部没有这些职能,资金部实际是银行资金的调度部门。”冯伟承认,当时经济秩序很乱,“高进高出”是银行业公开的秘密,领导让签字、放贷,自己不可能反抗,“我当时觉得是违规,没想到是违法犯罪”。而冯伟的辩护律师也提出,冯伟只是一个听命于领导的普通职员,就算追究责任,也该属于单位犯罪。

  对此,邹劭坤解释道,检方并不否认有单位犯罪的罪名,但是因为中关村城市信用社曾经几经改制,暂时无法以单位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可冯伟作为主要负责人,放贷过程他是从头到尾跟下来的,他显然应该是重要的责任人。至于其个人是否获利,虽然目前并没有证据证明冯伟个人获得私利,但并不影响检方对冯伟12起违法放贷的犯罪事实的指控。

  至于冯伟的定罪问题,邹劭坤告诉记者,冯伟的行为发生于1993年至1997年,2010年归案。这期间前后共跨越新旧两部刑法,1997年刑法中规定的是“利用账外资金非法放贷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该款修改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因为冯伟行为是以吸收存款所得资金违法发放贷款,故应以新刑法“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

  在邹劭坤看来,这个案子跟现在很多诈骗有很大差别,该案经历的年代比较久,现在看来,这种类型的案件几乎绝迹,现在的金融环境也比过去规范很多,无法同日而语。但单从本案的诱因来说,银行作为一个监管主体,既是货币市场的监管者,又是参与者,同时还要担负拉存款和房贷来增加单位效益,在这个环境下,它如何维持金融体系的完整性很值得思考。

  -故事背后

  像此案中的违法放贷,并非前无古人,也不会后无来者。有金融业内人士披露,一些银行员工长期在灰色金融地带游走,在泡沫中沉浮,甚至被吞噬。天量的违规资金绕开信贷规模控制,逃避了监管视线,一旦发生大面积崩溃,极易引发大的金融和社会动荡。我国司法解释降低了骗贷和违法放贷的立案标准,也增加了银行内部人员违规行为转化为犯罪案件的情形。因此,银行如何适应目前的金融法制环境,做好对金融诈骗活动的风险防范,应当引起高度重视。(记者李松黄洁 孔一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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