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银行为主的
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
欧盟认为,混业经营的银行体系脱离实体经济发展需要的自我膨胀,应对此次金融危机承担主要责任。为强化对银行机构的风险管理,欧盟委员会先后提出强化对银行的风险约束、加强对信用评级公司监管、关于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欧盟监管框架指令等相关提案。此外,欧盟银行监管委员会向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信贷和投资机构流动性管理以及流动性风险监管的30条原则性建议。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是我国最为重要的投融资中介主体,在金融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及金融脱媒趋势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银行业的作用,但其垄断地位依然十分稳固并有加强的态势。为应对金融开放、金融脱媒以及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带来的挑战和机遇,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银行纷纷加快综合经营步伐,通过兼并、控股以及新设等途径,向保险、证券等业务领域拓展,银行对非银行金融领域的影响越来越大,以银行为母公司的银行控股公司(集团)可能成为未来综合经营的代表性形态。因此,银行业的风险状况对我国金融安全有极为关键的影响。监管部门应着力完善与银行业相关的制度建设,尤其是尽快制定银行控股公司(集团)的风险监管制度,加强对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监管力度。财政部日前发布的《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财务行为、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提供了重要依据。但相关制度不完善的地方还很多,应结合行业发展趋势不断探索、尽快完善。在这方面,欧洲的经验值得借鉴。流动性风险、创新风险以及综合经营过程中业务交叉的相关风险应成为银行业风险监管的主要方面。(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连平 交通银行博士后 孙兆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