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016年03月22日 14:26:00来源:北京远见育成孵化器
主管单位:
北京市科委
申报主体:
北京市内注册纳税的企业
企业在办理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时,应提交资料的包括: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汇缴期备案表(研发费加计扣除)》。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5)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6)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於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7)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8)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各省市的要求可能有所差异,企业应关注各税务局相关网站进行查询,准备相关资料。
2016年详细政策解读
所获支持: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於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申报时间:
1月,以当年通知为准
[责任编辑:于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