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台湾网移动版

    中国台湾网移动版

洞头区支持台青台商创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2019-07-25 13:15: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洞头区支持台青台商创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暂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思想,逐步让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兴业、就业就学、生活居住等方面,均能享受和大陆同胞同等待遇,现结合洞头区实际,重点在宜创业、宜见习、宜交流、宜生活等方面,为来洞头台胞制定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一、宜创业方面
 
  第一条 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涉台企业和台湾青年在洞头投资参与国家级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海峡两岸(温州)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区建设等,以及列入省市县长项目工程、农业招商引资项目、乡村振兴项目、乡村旅游及特色街区等项目建设,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区委台办、区发改局)
 
  第二条 鼓励台湾青年(年龄在18—45周岁,下同)来洞头创业就业。对“首来族”给予前三个月每月补助1000元,并按规定给予落地接待;对首次在洞头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纳税3个月(含3个月)、本人在洞头居住60天以上的,经认定,可领取每户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区委台办、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
 
  第三条 对机构或团体累计引进台湾青年创业企业10家(含10家)、吸引台湾青年20人(含20人),且持续经营满3个月以上的,给予该机构或团体按每家5000元的标准实施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委台办、区市场监管局)
 
  第四条 加强台青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台湾青年创业,在洞头注册的台青企业,统一安排台青创业孵化空间。(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第五条 对在洞头落地的台湾青年个人创客项目,提供3年10㎡以内的免费办公场所,对团队项目提供3年100㎡以内的免费办公场地。(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第六条 给予台湾青年创业贷款贴息补助。台湾青年申请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贷款的,可享受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50%的财政贴息补助,提供贴息最长不超过3年。设立“台胞青年创业筑梦担保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台胞青年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台湾企业和台湾青年在洞头独资或全资投资的民宿等旅游产业,被评为省级白金宿、金宿、银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2万元;评为市级特色民宿的,予以一次性奖励15万元;根据洞头渔家乐民宿标准被评为五星、四星、三星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8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旅体局)
 
  第八条 鼓励台湾企业、台湾青年在洞头独资或全资开设形象门店,按门店面积每月15元/㎡予以补助,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第九条 对在洞头设立实体店经营销售台湾特色农产品,年度销售额 5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销售额的1%给予补助,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羊栖菜、紫菜等洞头特色农产品进行深加工开发的,具体政策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
 
  第十条 加快对台小额贸易平台及市场建设。(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一)对开展对台小额贸易通航运营满一年,一年内载货物进靠港区10次以上(首年5次以上)的航运企业每航次给予2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对经批准设立的对台保税仓库企业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奖励30万元,并按项目建设投入资金(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新批准的台商或区内企业投资建设台湾商品市场的,按项目建设经费(不含土地费用)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开展对台进出口贸易业务。(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一)对采取小额贸易方式进口的台湾高新、机电、渔农产品,按0.1元/美元给予奖励。其他台湾进口商品,按0.05元/美元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企业年对台小额贸易进口首次达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三)海运快件5万件以上或年收发跨境电商直购进出口货物,给予1000元/柜报关补贴、1500元/柜物流补助,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出口奖励按照现有政策兑现。
 
  第十二条 发展台湾总部经济参照《关于印发洞头区扶持村庄经济总部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洞政发〔2019〕17号)执行。
 
  二、宜见习方面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台湾高校毕业生来洞头就业见习和实训(实习)。对政府组织的台籍大学生来洞头实习活动,给予实习人员原则上每人每月1000元的实习补贴。并承担实习期间必要的食宿交通、在洞头期间的综合商业保险费用及考察、参观等活动经费。企业建立的实训(见习)基地招收台籍青年的参照洞头区就业创业政策标准给予见习基地补贴和实训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
 
  第十四条 毕业2年内的台籍大学生到洞头非公企业就业,可参照洞头现有政策享受就业补贴,补贴标准提标到150%执行,其他台湾青年参照现有专科学历的标准。(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
 
  第十五条 将台湾青年纳入洞头区“三年百名”中高层次人才招引范围。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可的台湾青年,并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招聘简章规定的,可以参加“三年百名”中高层次人才招聘考试。招录的人才如是卫生领域的,经考核后可纳入事业编制报备员额管理,其他人员按“政府雇员”方式聘用,采用绩效年薪制。招录人员给予视同大陆“985”“211”同等学历安家(购房)补助。(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
 
  第十六条 加快推进两岸同心小镇建设。支持台湾青年参与同心小镇基层管理,采取“政府雇员”聘用方式,根据洞头实际工作需要,可以专门设置“同心小镇社区主任助理”“两岸同心村执行长”“台湾地区投资专员”“台湾事务顾问”等面向台湾地区定向岗位招引台湾青年,建设两岸社会融合新模式。相关岗位需求和条件,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梳理汇总一次。(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
 
  第十七条 台湾青年子女在洞头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享受与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入学的同等待遇,择优安置在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台湾青年在洞头期间享受免费乘坐公交车,区属景区门票免费的福利;区相关部门协助在洞头的台湾青年办理开通公共自行车等手续。(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广旅体局)
 
  三、宜交流方面
 
  第十八条 对邀请台湾社团、宗亲、乡里长等组团来洞头开展交流活动的大陆或台湾民间机构、社会团体,视交流团规模、交流成效,给予每次3-5万元的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区委台办)
 
  第十九条 对各民间机构、社会团体等组团赴台开展交流活动的,视交流规模、交流成效,给予每次3-5万元的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区委台办)
 
  第二十条 鼓励台湾青少年来洞头开展研学旅行,参加各类夏令营和青少年交流活动,对区委台办立项的活动,给予主办单位3-5万元以内的补助。(责任单位:区委台办、区教育局)
 
  四、宜生活方面
 
  第二十一条 实施台湾人才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台青社区,专项解决在洞头企业工作的高层次台湾青年人才和其他台湾青年住房困难问题。未能安排入住台青社区的台湾青年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国家承认学历本科及以上的按照洞头现有人才政策执行,专科毕业以下的专技人才(含专科和高中,且符合45岁以下,具有中级工或助理工程师以上)给予每月300元租房补贴。(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
 
  第二十二条 台胞在洞头投资或就业,可以凭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胞证、营业执照或工作证明等相关文件直接在洞头办理购房手续,并享受台胞在洞头购房相关优惠政策。符合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台胞,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房租,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区委台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洞头分中心)
 
  第二十三条 对在洞头学习、就业、创业连续一年以上的台籍青年,邀请其直系亲属来洞头的(限定2人次),提供每两年一次往返交通补助。(责任单位:区委台办)
 
  第二十四条 在洞台湾同胞及其家属享受本统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医疗保障分局)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与“浙江76条”、“温州90条”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再重复享受奖励、补助;属于不同类型的,按照相互补充,分别执行的原则执行。(责任单位:区委台办)
 
  第二十六条 区委台办成立台青、台商服务专班,为台青、台商实施最优的全程代办服务。本规定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应作相应调整。本规定由区委台办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全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