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专家解读《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2018年12月05日 15:04:00来源:中国台湾网

山东省台胞权益保护法律顾问、山东德衡律师岳勃接受采访。(图片来源:山东省台港澳办)

  近日,山东省台胞权益保护法律顾问、山东德衡律师岳勃就《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台商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义务和责任追究等方面有关规定进行解读。

  山东省台胞权益保护法律顾问、山东德衡律师岳勃: 

  作为一名常年工作在台湾同胞权益保障第一线的法律执业人员,岳勃认为《条例》对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台商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义务和责任追究方面做出了如下规定:

  第一、明确了台商权益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及工作机制 

  《条例》第五条规定山东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台商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协调解决台商合法权益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台湾事务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台商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协调各级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职责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明确了台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解决途径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六种争议解决的途径供台商选择,如协商和解或者调解、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投诉、申请仲裁、申请行政裁决、申请行政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第三、明确了台商权益保护工作的办理时限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接到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投诉人;对不属于本机构职责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五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并将移交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四、明确了台商权益保护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如未依法处理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诉事项的、限制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格产品进入市场的、阻挠或者限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依法参与政府采购的、就向台湾同胞投资者作出的政策承诺或者与台湾同胞投资者签订的合同,以政府换届、负责人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的。

  岳勃指出,从以上四点来看,《条例》对于台商权益保护工作规定了一套完整的工作机制并对于台商关注度较高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回应,这使山东省的台商权益保护工作能够有法可依并为广大台商在山东省的投资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台湾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冯霞接受采访。。(图片来源:山东省台港澳办)

  中国政法大学台湾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冯霞: 

  一、 《条例》出台的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运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规”。1994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该法修正案。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与台湾同胞投资紧密相关的政策法规。这对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及其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随着鲁台经贸合作的深化,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的形式、领域和需求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台湾同胞投资面临着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适应鲁台经贸合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增进两岸同胞的亲情和福祉,故依据上位法制定本《条例》。

  《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是十九大以来出台的第一个关于台湾同胞投资促进以及相关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制定实施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对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山东省投资,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积极作用,也有利于保护在山东省生活学习工作的台湾同胞的长期利益,促进两岸同胞的心灵契合,实现安居乐业的美好愿景。

  二、《条例》的几个亮点 

  (一)《条例》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九大精神,体现山东省特色 

  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要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要扩大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愿意率先分享大陆发展的红利,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增进台湾同胞福祉。习近平主席强调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强调“要实施惠及两岸同胞的政策法律措施,扩大台湾基层民众受益面和获得感”, 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

  《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借鉴了兄弟省份的相关立法以及山东省政府出台的《关于促进鲁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共56条)等多项涉台政策,贯彻十九大精神,充分听取在山东省创业、就业、学习、生活的台湾同胞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因而使得《条例》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山东省特色,充分体现了有法可依、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勇于创新的要求。《条例》的诸多规定,是对台工作重要理念、措施在山东的具体化。

  (二)《条例》内容全面且具有创新性 

  《条例》共三十二条。在体例上采用一以贯之、一气呵成的立法体例,尽管没有分章节,但《条例》还是遵循了先总后分,点面结合,且以先“投资”后“民生”的设置为准则,结构清晰,内容全面。《条例》既包含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投资保护的内容,也包含了相关权益保护的内容,同时还明确了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机关相关责任追究以及生效时间。

  《条例》在台湾同胞及其投资企业的投资待遇、生活保障等方面,有诸多创新性规定。这些规定从法治的高度,引领和推动山东省各项台胞投资保障政策措施的施行,旨在使投资创业更具法律保障。《条例》将山东省吸引台湾同胞投资的经验做法和优惠政策升格为地方性法规,能够提高山东省各级政府对台湾同胞投资承诺的强制力,政策措施不因人员的调整而改变;能够提升台湾同胞在山东省投资发展的预期,安心在山东发展。

  (三)《条例》对于投资保护的范围有所突破 

  首先,《条例》第三条对台湾同胞投资的范围予以明确,本条例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山东省的投资。同时,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和境外其他区域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山东省的投资,可以认定为台湾同胞投资。

  其次,在投资促进方面,《条例》在台胞投资者参与投资的领域方面结合山东省的经济发展要求做了很多突破,例如,台胞投资企业可在山东省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可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和海洋强省建设、可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及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等等;《条例》在农业支持、土地政策、税收优惠、政府采购、鼓励创新、金融扶持、总部经济、鼓励转型升级、保护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台湾同胞投资者优惠和扶持。《条例》规定台湾同胞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和山东省产业政策规定,依法平等进入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国家规定实施特别管理以外的行业、领域,与山东省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条例》对于台胞投资者关心的征收补偿问题,作出了“有关部门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时应当征求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意见”的规定。

  (四)《条例》对于相关权益保护采用“同等待遇” 

  《条例》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以及随行家属在住宿、医疗、交通、通讯以及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等生活消费方面,在子女就学、住房公积金、参加社会保险、职业资格评定以及驾驶证换领等方面均与山东省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的各方面,按照规定享受与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条例》还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以及随行家属可以加入山东省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会团体组织,并可以参加所在地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技术能手等评选。这些规定有利于促进台胞在山东省真正安居乐业,与省内居民达到和谐一致的状态。

  (五)《条例》明确了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条例》在第四条明确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台湾同胞投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条例》在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当台湾同胞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采取协商和解或者调解;向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申请仲裁;申请行政裁决;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在处理涉及台湾同胞的纠纷时,可以邀请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和具有一定知名度、法律知识的台湾同胞予以协助。

  (六)《条例》明确了行政机关的相关责任 

  《条例》明确了山东省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健全台湾同胞投资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公布与台湾同胞投资有关的规定,为台湾同胞投资者提供信息和政策咨询、风险提示等服务。《条例》明确了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接到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诉之后的程序及责任,有利于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诉依法及时解决,保护其合法权益。《条例》还列举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责任的具体行为。(中国台湾网、山东省台港澳办联合报道)

[责任编辑:马一娜]

相关内容

京ICP备13026587号-3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关于我们|本网动态|转载申请|联系我们|版权声明|法律顾问|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86-10-53610172